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3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林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保障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各级林业部门应当提高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性认识,建立健全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领导机构、组建监管专班,制定监管责任制,切实将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引导食用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食用林产品消费安全。

  二、明确重点,齐抓共管。食用林产品主要指依托于森林、林木、林地生产的以及经过加工的食用野生植物、果实、野生动物、微生物产品,涉及森林食品、林产饮料、林产调料、木本药材、木本油料、木本鲜果类、木本干果类、野生动物驯养类等八大类产品。各级林业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用林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制定标准,推广先进技术。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引导、推广食用林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支持食用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制定企业食品安全标准。各地要根据食用林产品品种特性和食用林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食用林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区域采集、生产食用林产品或建立食用林产品生产基地。

  四、建立台账,确保产品质量。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记录的台账不得少于二年。林产品原料产地以及初级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都应当纳入台账管理。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对食用林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应当主动告知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对被污染的食用林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并给以相应的处罚。

  五、建立监管体系,严把监督关。各地应当建立起行业监管为主导,企业自检为基础,第三方检测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食用林产品检验检测体系,探索构建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公众参与监督的三方共管模式,确保生产环节质量有标准,操作有依据,安全有保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对食用林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食用林产品,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予以销毁或有权查封、扣押,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六、建立制度,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推行涉林企业食品安全承诺制、责任制,建立食品涉林企业诚信体系。各级林业部门要坚定不移地推进监管体制改革,重点在强化基层、提升能力、健全法规、落实保障上下功夫;坚定不移地强化林产品食品安全监管,坚持“严”字当头、做到“常”抓不懈、建好“长”效机制,着力抓好“治源头、控过程、严执法、强应急、促升级”五个关键环节,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把好生产经营准入关、质量风险控制关、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关;坚定不移地狠抓责任到位,强化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搞好部门协助,形成监管合力;强化企业责任,健全约束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形成社会共治;加强督办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推进全省林产品食品质量与安全保障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湖北省林业厅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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