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稳妥有序地做好国有农垦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消除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理顺国有农垦企业管理体制,结合全省农垦系统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国有农垦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对象与内容
(一)改革对象。全省农垦系统完成了改制任务的国有农垦企业。
(二)改革内容。理顺国有农垦企业管理体制,农场变乡镇(街道、管理区等),促进农垦融入地方,强化农垦社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农垦产业化、股份化、市场化和企业化发展,提高农垦企业市场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三)基本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依法依规办理、科学合理设置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分流、有序安排人员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国有农垦企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农垦与地方融合的原则。
三、工作要求
(四)因地制宜制定好改革实施方案。改革工作在设区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成熟一个,改革一个。各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本辖区国有农垦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改革中涉及的行政区划、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五)有序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农垦企业根据其规模大小可整体并入周边乡镇(街道)或单独设立乡镇(街道、管理区等),具体标准及操作程序由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另行明确。对发展势头好、产业优势明显、资源较为丰富的,可组建企业集团及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体由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综合考虑国有农垦企业的历史沿革、地域特色、规模水平、人员状况、发展潜力等因素研究确定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整体并入周边乡镇(街道)或单独设立乡镇(街道、管理区等)的,其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社区管理等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地方政府属地化管理,行政编制由所在县(市、区)在行政编制总额内统筹调剂解决。为更好地承接国家各项惠垦利民政策,无论整体并入周边乡镇(街道)或单独设立乡镇(街道、管理区等),均可保留农垦企业的牌子。
(六)妥善安置管理人员。以内部调剂、考录等方式面向县、乡镇(街道、管理区等)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管理服务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等机构妥善安排农垦企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同时,各地可以出台相应政策,鼓励现有管理人员留在农垦企业工作。对有公益林的农垦企业,管理人员安置工作也可参照国有林场改革的政策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国有农垦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综合性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顺利完成改革任务。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垦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根据工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八)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农垦企业要认真做好管理体制改革政策的宣传、宣讲和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群众思想工作,增强对管理体制改革的信心和决心;要千方百计解决在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干部群众支持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九)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各地在推进国有农垦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维稳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企业责任制,始终把维稳工作放在头等位置切实抓好。各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农垦企业要切实履行维稳职责,共同做好改革政策的释疑解惑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紧紧抓住影响管理体制改革的突出性、苗头性、倾向性矛盾和问题,及时掌握舆情访情,畅通诉求表达渠道,深入开展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确保我省国有农垦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平稳推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