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专利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的管理,使代办处做到依法行政,服务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一、代办处的审批和管理
(一)代办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成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直接管理。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
专利收费许可证的审批及专利收费的监督指导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负责,专利费用的上缴及补贴款的发放、使用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公室和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共同管理,受理新申请、收缴专利费用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以下简称“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负责监督指导。
(三)代办处的人员编制及经费,由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设立专利代办处申报办法》的要求加以规定和管理。
二、代办处职责
(一)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受理专利申请、收缴专利费用。
代办处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受理专利申请工作规程》规定的受理专利申请范围,接收、审核、处理专利申请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确定申请日、给出申请号,对专利费用减缓请求进行审批,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发出专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缴专利费用,确定缴费日,开具专利费用收据。
(二)完成专利申请和专利费用的数据采集、校对工作。在保证数据准确无误的情况下,按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费处传输数据,邮寄文件和票据,转缴收取的专利费用。
三、代办处工作管理
(一)代办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管理的规章制度,保证良好的工作秩序、工作环境,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代办处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办法》及《业务质量检查标准》,严格业务质量管理。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对代办处业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代办处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自动化系统专用软件及数据管理规定》,按操作手册运行受理、收费系统。严格控制设备使用范围,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当设备、系统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时,应及时报告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以便及时排除故障。
四、业务培训
(一)代办处工作人员必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训合格并在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方可上岗工作。
(二)未经备案的代办处工作人员,不得在代办处发出的各种通知书上签名。
(三)代办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年实行轮岗的人员不得超出代办处人员的三分之一。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有计划地培训代办处工作人员,以提高代办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代办处开业前代办处工作人员的培训费用,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承担开业后代办处轮岗人员的培训费用。
五、其它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向代办处提供自动化费(构成补贴费用的一部分),作为通讯费以及购买设备的易损件、打印纸等费用。受理申请量在5000件(含5000件)以下的,自动化费为3万元,受理申请量超过5000件的,每增加1000件,自动化费增加20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代办处受理的专利申请,按发明专利28元/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5元/件、收缴的专利费用按3元/笔给予补贴。
代办处业务工作、管理工作出现差错或失误时,按照质量管办法扣除补贴费。
(二)代办处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停止或改变代办处工作职能。对违反本规定、财务管理制度及保密条例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责令其停止工作,进行整顿,直至撤销其受理专利申请、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职能。
(三)各代办处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建立代办处工作年会制度,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各代办处之间的沟通,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有关工作问题。
六、附则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国知发办字[2001] 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