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推进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4    浏览次数: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3年度推进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13年度推进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

绩效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探索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并切实执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中央纪委向党的十八大工作报告关于“深入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促进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和中央驻赣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绩效管理对象

  根据工作职能和实际情况,确定以下54个单位作为2013年度推进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对象:

  (一)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组成部门(23个)。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二)省政府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等单位(16个)。

  省地方税务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体育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农村信用联社

  (三)中央驻赣单位(15个)。

  省国家税务局、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电力公司、中国电信江西分公司、中国移动江西分公司、中国联通江西分公司、南昌铁路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省分局)、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交通银行江西省分行

  二、绩效管理内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2013年重大决策部署,围绕科学发展、绿色崛起这一主题,既统筹兼顾、体现共性,又注重个性、体现差异,具体如下:

  (一)省直单位绩效管理内容。

  1.重点工作(60分):指承担省委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和2013年省政府向省人大工作报告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未承担重点工作的省直单位,此项内容不列入考核。

  2.履职履责(60分):指按照“三定方案”制定的不少于5项能体现核心职能的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承担重点工作的省直单位,此项内容不列入考核。

  只承担1或2项重点工作,且不是该重点工作牵头单位的,其涉及的重点工作内容在“履职履责”中予以体现。

  3.效能建设(40分):指本单位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工作效率,受理和办理效能投诉,中央和省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落实情况等4方面内容。

  (二)中央驻赣单位绩效管理内容。

  1.为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与服务的有效举措(60分)。

  2.效能建设和服务群众情况(40分)。

  三、组织实施

  (一)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在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由省效能办承担绩效管理监察工作。

  (二)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绩效管理日常工作由其行政办公室或本单位指定的其他内设(临时)机构承担,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绩效管理的监察。

  (三)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每项绩效管理内容都要明确相应的省直牵头单位(即考核单位),省直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相关绩效管理内容的任务分工和检查考核。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绩效管理对象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紧紧围绕省委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省政府工作报告和本单位“三定方案”确定的分工任务制定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提出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措施、工作时限、序时进度和要达到的预期目标。工作方案于4月底前报送省效能办,省效能办经审核并分送相应的省直牵头部门征求意见后,提请分管省领导和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复各单位实施。绩效管理对象在绩效目标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提出调整意见,并经分管副省长审核,报省长批准后,送省效能办备案。

  (二)过程管理与日常考核。绩效管理对象从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后七个工作日内,在“江西省政府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中在线填报季度工作完成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省效能办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采取开展优化发展环境监测工作、受理和办理群众投诉、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等手段,对绩效管理对象完成绩效目标的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侧重对重点工作、履职履责和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督查督办。日常考核总分100分,具体评分细则另行下发。

  (三)指标考核。绩效管理对象要及时准确地把绩效管理工作方案中的指标内容及相应工作情况填入“江西省政府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并在2014年1月中旬前在“江西省政府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年度绩效管理考评指标自评表》和《年度绩效管理报告》。指标考核结果由“江西省政府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处理,依据绩效管理对象报送的绩效数据及预先设定的评估标准、权重系数,经相应省直牵头单位审核后,得出最终指标考核结果。

  (四)察访核验。省效能办对绩效管理对象进行不定期察访核验,重点对绩效管理对象自评情况和省直牵头单位审核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验,主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检查等方式进行。察访核验查实的问题,视情节轻重扣0.1至10分不等。对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加重扣分,采取“双挂钩”的办法,既扣有关被考评单位的得分,又扣省直牵头单位的得分。

  (五)群众满意度测评。由社会公众、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的主要服务对象、党政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等对绩效管理对象年度工作绩效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群众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1.0)”、“较满意(0.8)”、“基本满意(0.6)”、“不太满意(0.4)”、“不满意(0.2)”等五档,对每档分别赋予分值,并根据群众测评最后结果,计算出“群众满意度指数”。

  (六)省领导评价。由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省长、副省长,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省法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分别对绩效管理对象年度工作绩效情况进行定性评价。省领导评价为“满意(1.0)”、“较满意(0.8)”、“基本满意(0.6)”、“不太满意(0.4)”、“不满意(0.2)”等五档,对每档分别赋予分值,并根据最后结果,计算出“省领导评价指数”。

  (七)申诉与复评。省效能办提出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绩效考评档次意见,形成考评报告,经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若对考评结果有不清楚或持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效能办提出申诉,省效能办在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复评并予以答复。

  五、考核评定与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采取百分制计分,按年度综合绩效得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年度综合绩效得分=(指标考核×60%+日常考核×40%)×(群众满意度指数×60% 省领导评价指数×40%)-察访核验扣分。

  (一)年度综合绩效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绩效管理对象为合格单位。

  (二)优秀档次名额占绩效管理对象总数的30%,在年度综合绩效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绩效管理对象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等单位,中央驻赣单位三类分类确定。评为优秀单位的,由省委、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年度综合绩效得分在70(不含70分)分以下的;本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本单位主动发现并向组织反映,积极配合查处的除外);因工作人员(指各单位所有在职在编人员)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经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审定,认定为不合格的。

  考核结果以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向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一对一反馈详细情况,作为其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和提高效能的重要依据。加强与组织部门的信息沟通,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调整交流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绩效管理对象要切实增强对开展绩效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绩效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工作任务和措施的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为本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提供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等必要的保障条件,确保绩效管理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绩效管理对象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任务,明确在完成省委、省政府工作任务中的职责任务,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绩效管理目标和指标体系,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直牵头单位与相关责任单位要在指标体系建立、牵头工作推进、指标考核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强对绩效目标进展情况的跟踪监控,组织专人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过程跟踪,及时发现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确保目标任务得到有效实现。

  (三)强化督查,务求实效。绩效管理对象要把监督检查贯穿绩效管理工作的始终,通过召开现场办公会、工作汇报会、明察暗访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绩效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加大对绩效目标完成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提高工作质量。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四)加强指导,积极推进。各市、县(区)要参照本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推进直属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各级效能办要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省效能办在抓好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的同时,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地方作为试点单位,为全面推进绩效管理工作积累经验。

  附件:1.2013年度省直单位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2.2013年度中央驻赣单位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3.2013年度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填写说明

  附件12013年度省直单位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承担重点工作类单位)

  绩效项目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完成时限分值评分标准数据来源数据采集处室省直牵头单位重点工作根据承担的省委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和201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来设置60分效能建设信息公开5分工作效率5分受理和办理效能投诉10分中央和省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落实情况20分省效能办2013年度省直单位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未承担重点工作类单位)

  绩效项目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完成时限分值评分标准数据来源数据采集处室省直牵头单位履职履责根据“三定方案”设置,不少于5项能体现核心职能的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60分效能建设信息公开5分工作效率5分受理和办理效能投诉10分中央和省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落实情况20分省效能办附件22013年度中央驻赣单位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绩效项目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完成时限分值评分标准数据来源数据采集处室省直牵头单位为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与服务的有效举措60分效能建设和服务群众情况40分省效能办附件32013年度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绩效管理

  指标体系填写说明1.绩效管理对象制定的指标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基本职能,与实际工作需要相一致,与省委、省政府及上级部门的目标要求相一致。指标的制定不要求面面俱到,但要选择与本单位价值关联度大的目标,同时坚持目标的高起点、高标准,体现先进性、发展性和可操作性,便于检验和考核。防止出现指标制定中有意低报、漏报重要工作以及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等问题。

  2.重点工作的一级指标:直接引用省委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和省政府2013年工作报告分解任务名称。

  3.履职履责的一级指标:直接引用“三定”方案的描述,进行宏观表达。

  4.二级指标:对一级指标的细化,把一级指标细化为多项具体工作内容。

  5.三级指标:对二级指标量化,将二级指标的工作任务明确为关键举措或具体要求和措施。要根据工作实际,从完成工作的全过程出发列举重要环节、关键步骤。明确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等。

  6.完成时限:三级指标的完成时限,即完成工作的时间节点。对于无时间节点的可以用12月31日表示。

  7.分值:三级指标在整个指标体系中所占的分数。每项指标要视其在指标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任务量的大小、完成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设定相应分数。

  8.评分标准:对如何计算三级指标分数的具体表述。每项三级指标要详细表述计分方式,以明确得满分、不得分以及减分的幅度及判断标准。

  9.数据来源:作为三级指标得分的权威依据,可以是证明该项工作完成的原始材料,包括文件、图片、报表等。是指标考核和察访核验的重要依据。

  10.数据采集处室:负责提供三级指标年度目标值完成情况数据的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的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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