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经信领域各行业协会:
现转发《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民管字〔2011〕5号),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及时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有关工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本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县(市、区)民政局,有关社会组织:
2010年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之后,全省各级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根据文件要求,积极向所在地财税部门进行申报,部分社会组织已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但是,从全省范围来看,还有不少社会组织对此不够重视,没有按要求开展申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外部环境,让更多的社会组织享受国家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优惠政策,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精神和申报程序等向社会组织进行宣传,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申报工作。同时,希望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按照《通知》精神,指导所属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申报免税资格,有关社会组织也要根据有关文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认真对照《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