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25    浏览次数:2

鲁质监监便字(2005)290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企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7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80号令)、对委托加工备案工作做出了新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79号令、80号令,方便我省企业做好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和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的企业,委托双方应按照79号令、第80号令分别申请备案。

  已在2005年11月1日前申请备案的企业,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备案。

  二、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提出申请备案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加盖企业公章);

  3、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复印件。

  4、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标注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时);

  对委托加工未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仅提供1、2、3。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需提供原件确认。

  三、工业产品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

  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或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2、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

  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3、委托企业名称和被委托企业名称为同一字号;

  四、食品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

  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者(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可选择标注。

  2、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

  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3、委托企业名称和被委托企业名称为同一字号

  五、委托加工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合同中应有委托加工产品标注方式条款;

  3、依照《合同法》应包括的内容。如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六、委托加工备案申请程序:

  1、企业在山东金质网(www.12365.sd.cn)下载或到所在市质监局领取《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并填写;

  2、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对申请材料及委托加工备案合同初审;

  3、企业持初审符合要求的委托加工备案合同到具有资格的公正部门公正;

  4、企业将所需申请材料报省局(对工业产品)或市局(对食品);

  5、省局或市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七、各市局应将本季度食品委托加工备案情况填写《委托加工企业情况汇总表》(包括电子表格),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至28日上报省局。

  各市局要加强对委托、被委托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不备案或擅自改变标注方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一: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附件二:委托加工企业情况汇总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做好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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