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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7    浏览次数: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04号)精神,现就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困难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对依法在银川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困难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2013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作为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基数,按照单位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总和的50%计算,每人每月652元,其中,养老保险补贴435元,医疗保险补贴174元,失业保险补贴43元,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二)对依法在银川市参加失业保险,并且通过开展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不裁员或裁员人数不超过职工总数10%的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每人每月652元,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三)对依法在银川市参加失业保险,在2013年上半年已足额缴费,制订职工技能培训计划并已开展培训的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待岗和转岗需要培训的职工数量,在享受社会保险或岗位补贴的同时,可以再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一次性700元。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依法维护困难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一)停产、半停产企业要按时发放待岗职工生活费和在岗职工工资,其中,待岗职工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在岗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将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所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进行剥离补缴,确保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三、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工作程序及时间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困难企业:

  1.2013年12月底前已依法参加银川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2.2013年第三季度至2014年第一季度,企业财务报表显示连续亏损3个月以上;

  3.2014年1月以来未裁员或裁员人数不高于企业职工总人数10%,且2014年年内未降低一线职工收入;

  4.按时发放待岗职工生活费和在岗职工工资。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企业认定表》,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财务报表(以市统计局、县(市)区统计部门提供的财务统计报表为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报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照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会同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认定。

  (三)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经认定参加银川市社会保险的困难企业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企业三项补贴申报审批表》,向银川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提出补贴申请,报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由银川市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困难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培训机构帐户。企业同时申请享受岗位培训补贴的,还需要提供培训职工花名册、企业支付培训费用证明、培训考勤表、试卷及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在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困难企业享受各项补贴政策依照银川市申报审核拨付程序由当地相关部门办理。

  (四)工作时间

  申报认定困难企业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1月底之前全部兑现符合条件的各项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政策,切实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同时,要简化申报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困难企业及时享受援企稳岗的优惠政策。

  (二)困难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欺报、瞒报。

  (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确保真正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银川市审计、监察、人社、财政部门要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困难企业认定范围和补贴范围,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政策执行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援企稳岗附件1.doc 

援企稳岗附件2.doc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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