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向污染宣战”三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6    浏览次数:3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向污染宣战的号召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决定,以“向环境污染宣战,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主题,实施环境保护“三大行动”(饮用水水源保护行动、空气质量改善行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行动)。现将有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1. 湖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行动实施方案

  2. 湖北省空气质量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3. 湖北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行动实施方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31日

  附件1

  湖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行动实施方案

  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安定,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头等大事。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现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覆盖排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全面掌握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和环境安全隐患,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名录;全方位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源保护区标识设置率100%。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整治及违章建筑清拆力度,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加强演练;全过程实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提高水源地环境监管水平,保障水源地环境安全。

  二、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全面查清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规范化整治,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一)全面摸清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包括服务人口、取水规模、水质监测和水质状况等基本情况;水源保护区的界碑、界桩、宣传警示牌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二)全覆盖排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各地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医药、化工、造纸、冶炼、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等重点行业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涵闸等重点领域污染源的风险排查和监督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和风险源名录,相关风险排查情况向社会公布,从源头控制安全隐患。

  (三)全方位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整治。对未划定保护区的水源地尽快划定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在保护区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标牌,一级保护区设置相关的围网、围栏等隔离设施。大力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章建筑和排污口综合整治,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排污口、违章建筑进行排查登记,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制定计划,限期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污染源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予以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口、违章建筑整治情况向社会通报,实行整改销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全过程实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监测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完成全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调查,全面开展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工作。开展重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及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专项行动工作安排

  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行动采取“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实施、专班协调推动”的方法组织实施。该行动计划于2014年6月份开始启动,2015年3月底完成。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6月-8月)。根据省环保厅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各地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力量摸清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情况和环境监管情况;全面排查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违章建筑、农业面源、生活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情况等。根据排查情况,确定重点整治的排污口、违章建筑及污染源。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9月-12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2〕50号)等规定要求,对清查出的重点问题报请当地政府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规范设立醒目标志界牌;各地要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明确相关的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对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要立即予以关闭取缔;对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要提出关停搬迁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保护区范围内的限期清理的规模化养殖场,要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到位;对虽在保护区范围之外但对水源地水质构成影响或威胁的污染源(如废水通过沟渠、河流间接排入水源地),要落实长效的监管措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对经科学论证,城市水源地建设布点不合理、整治难度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科学规划,落实相应资金,对水源地进行合理调整并报批。集中整治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和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

  (三)督查检查阶段(2015年1月-3月)。在认真自查自纠、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省环保厅将组成专门工作组,对市(州)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理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通报检查结果。各市(州)应成立专班,组织对辖区内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办检查,相关检查结果报省环保厅。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行动作为群众路线教育活动重要内容,要纳入总体部署和安排,搞好任务分解,细化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省环保厅成立工作专班,加强指导督查。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成立工作专班,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保障各阶段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协调,落实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恶意排污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各地要紧跟工作部署,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单位,认真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调查摸底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治方案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尤其是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提请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同时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工作。

  (三)加强调度,及时报送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重视信息调度工作,及时报送相关进展情况和整治结果。8月底上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自查情况;12月底上报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集中整治情况。

  附件2

  湖北省空气质量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必须从生产、生活和生态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协同控制各类污染物,全面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工地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量。为有效提升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制定空气质量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PM10和PM2.5为突破口,深入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全面加强扬尘管控,切实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力度,使环境空气质量呈好转趋势。

  二、重点内容

  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省人民政府与各地方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关于做好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57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工业、扬尘、机动车尾气三大领域污染防治,切实提升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一)制定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武汉、宜昌、襄阳、荆州四市应在2014年6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其他城市应在2014年10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各城市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深入推进工业领域重点行业污染防治。2014年限期完成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全省将实施259项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武汉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坚决化解过剩产能,推进位于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和兼并重组。全省城市城区严禁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及重污染型企业。

  (三)切实加强建筑领域的扬尘管控。配合相关部门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执法监管,强化施工场地扬尘监管,推进建筑工地绿色施工,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

  (四)扎实抓好交通领域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协同相关部门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环保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2014年底前实现社会化的环保检验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扩大限行范围。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IV车用、汽柴油。严格省外机动车转入要求。加强报废车辆拆解工作的环境管理。

  (五)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省所有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施工场地管控、道路清扫保洁、适时实行人工降雨、学校停课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全省市(州)级以上城市应急预案应于2014年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工作安排

  本次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于2014年6月开始启动,2015年3月结束,主要分启动实施阶段、督查阶段、整改阶段、总结阶段。

  (一)启动实施阶段(2014年6月-9月)。根据省环保厅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各地要制定实施计划,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重点工作。

  (二)督查阶段(2014年10月-11月)。省环保厅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文件及本次专项行动要求,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办,主要督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

  (三)整改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1月)。各地针对督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5年1月底前将整改情况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视情况对整改工作进行抽查。

  (四)总结阶段(2015年2月-3月)。省环保厅组织各地对2014年全省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评估行动的绩效,为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提供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大气污染已不单是环境问题,而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行动作为环境保护年度工作重点之一,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机制,细化目标,分解责任。要建立有效的组织领导机制,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常抓不懈。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形成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调度。市级环保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省环保厅。

  附件3

  湖北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行动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我省“实施环境保护三大行动,坚决向环境污染宣战”的要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定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坚决保障全省环境安全,不断提升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现制定全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饮用水水源保护行动、空气质量改善行动,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两高”司法解释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为法律武器,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通过开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行动,及时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总体要求

  各地要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开展专项行动,以铁的心肠、铁的手腕、铁的纪律,按“十个一律”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一是对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一律公开曝光;

  二是新建项目未通过环评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是在建项目环保设施未达标的,一律不得投产;

  四是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或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五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一律顶格处罚;

  六是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及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关闭取缔;

  七是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一律按日计罚;

  八是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一律立案查处;

  九是对环境监管不到位或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一律实行“问责”;

  十是对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重点范围

  1.“三江”(长江、汉江、清江)、“两库”(丹江口水库、三峡库区)、“五湖”(梁子湖、洪湖、东湖、龙感湖、网湖)等重点流域;

  2.化工园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地区和火电、石化、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区域);

  3.涉重、涉危等高风险行业企业;

  4.试生产为名,违法生产,久拖不验的企业;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恶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

  6.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

  7.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环境违法企业;国家、省领导批示督办(转办)案件;

  8.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刑事犯罪等。

  四、方法步骤

  (一)清查整治阶段(2014年6月-11月)

  清查整治工作,要与2014年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一同部署,共同推进。

  1.开展清水执法行动

  排查内容:组织开展以“宣战水污染,清水惠百姓”为主题的长江(汉江)流域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全覆盖排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彻底查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环境污染隐患,彻底查清影响水质安全的违法排污企业等。

  整治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和风险源名录。坚决关闭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及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如码头、畜禽养殖场),坚决消除影响水质安全的环境污染和隐患等。通过专项执法,不断提升我省水环境质量,保障全省饮用水水源安全,确保南水北调后一江清水送北京。

  2.开展治霾专项执法检查

  排查内容:以PM10和PM2.5为突破口,深入推进工业污染防治执法专项检查,全面加强扬尘管控等。集中检查重点废气排放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安装与改造,重点检查电力、水泥、钢铁、电解铝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等。

  整治要求: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电力企业,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顶格处罚,并追缴排污费等。

  3.开展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清理行动

  排查内容:开展全省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坚决遏制建设项目环评违法行为。

  整改要求:2014年12月31日前对违反环评制度的建设项目一律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2015年1月1日以后,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等。

  (二)整改提升阶段(2014年9月-11月)

  整改内容:根据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和专项执法行动检查督察情况,确定我省“五个一批”实施名单。

  整改要求:实施“五个一批”即限期整改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关闭取缔一批、行政处罚一批、案件移送一批的整改活动。对“五个一批”处理情况向社会通报,并实行整改销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督查督办阶段(2014年12月)

  省、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督办。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和后督察,坚持查人与查事相结合的原则,今后,省厅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对环保部门和执法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察。12月下旬,省厅派出工作组,对各地“零容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与督查,并向全省通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1月-3月)

  总结经验,查遗补漏,不断整改。通过“零容忍”工作总结,建立并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长效机制,进一步深化“十个一律”整治成效,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要重点建立现场监察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监管对象采用不同的监管措施和检查频次。加强暗查暗访,特别要加大对环境问题突出地区暗查暗访以及敏感时期和夜间的突击抽查力度。要规范案件查处与管理,完善环境执法监察稽查、后督察机制,提升环境执法效能。要建立跨流域(区域)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积极应对、妥善解决跨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和事故。要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建立联席联动长效机制,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等。

  五、有关措施

  (一)要大力加强环保新法的学习宣传与贯彻。各地要高度重视,坚持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两高”司法解释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环保新法的宣贯作为当前提升环保干部素质、强化执法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紧抓实,要让每一名干部职工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惩治违法排污企业,维护群众环境权益。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始终坚持“四个必须”(执法必须到位不能缺位,执法必须严格不能手软,执法必须常态不能松懈,执法必须规范不能随意),廉洁公正执法,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等问题发生。

  (二)要大力加强现场监管和铁腕执法。要强化现场监察。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不放过任何一条线索,不放过任何一个区域,不放过任何一个污染和隐患,不放过任何一个时段。要铁腕铁规执法。充分运用“十个一律”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对群众投诉的每一起环境违法案件,决不手软;对群众反映的每一件污染隐患,决不放过;对群众急盼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污染未解决决不罢休;对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风险,隐患未排除决不撒手。要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

  (三)要大力加强环境执法信息公开。要定期公开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环境污染隐患及整改情况和建设项目的环评、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企业自主公布环境信息,尤其是企业环境隐患风险、排污监测数据等信息。推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黑名单制度,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让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要大力加强环境执法责任追究。对环境执法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对“零容忍”行动重视不够、开展不力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环境监管不到位或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一律实行“问责”;对执法不到位、案件结案低、执法偏软的地方,一律环保约谈;对未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完不成环保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区域限批等处罚措施。

  (五)要大力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要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全省“零容忍”工作做法和经验,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重点环境问题的披露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报道工作,起到处罚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作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聘请社会环境监督员参与环境监督执法。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利用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推进“零容忍”行动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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