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利案件移送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8-08    浏览次数:1

  江苏省专利案件移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我省专利行政保护力度,保证各类专利案件得到合法、及时、有效的处理,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案件,是指法律规定可以由专利部门处理的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部门,是指省、省辖市知识产权局。

  第四条  全省专利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专利案件的移送。

  第五条  全省专利部门之间应当互通信息,加强移送案件处理中的协作,确保调查、取证、调解、执行、检查监督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市专利部门管辖在本辖区发生的专利案件,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省专利部门管辖下列专利案件:

  (一)涉外案件;

  (二)在本省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当事人中有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案件。

  第八条  两个以上专利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专利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专利部门管辖。

  第九条  市专利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省专利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案件受理后,专利部门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市专利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案件,先立案的专利部门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专利部门;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专利部门已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撤销案件。

  第十二条  专利部门立案后发现本部门没有管辖权的,应及时填写《专利案件移送单》一式二份,将其中一份与案卷材料一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专利部门,一份存档。

  省专利部门收到属于市专利部门管辖的专利案件的调处请求(或者举报)后,按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受理后向请求人(举报人)出具《专利案件材料接收单》,并于5日内填写《专利案件移送单》一式二份,将其中一份与案卷材料一并移送给该市专利部门,一份存档。

  第十三条  收到《专利案件移送单》的专利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予以立案的,填写《专利案件移送回执》并送达移送方;不予立案的,填写《专利移送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并与收到的相关材料一并送达移送方。

  第十四条  专利案件结案后,市专利部门应当填写《专利移送案件结案通知书》一式二份,分别发送给移送方和省专利部门备案;省专利部门处理结案后,应填写《专利移送案件结案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发送给移送方,一份存档。

  第十五条  专利部门在专利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填写《专利违法案件移送单》一式三份,将其中一份与所有案卷材料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份发送给省专利部门备案,一份存档:

  (一)假冒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专利部门应当协助已立案的专利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案件同时发生在不同地区的案件,有管辖权的专利部门应当协助立案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一方当事人就专利纠纷向专利部门提出调解请求的,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专利部门可以共同组织调解。

  第十八条  根据办案需要,处理案件的专利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市专利部门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结案后可以委托其他市专利部门协助进行市场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已立案的专利部门需要委托其他专利部门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及时、认真地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并尽快作出书面回复。

  第二十条  省专利部门对市专利部门处理各类专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

  市专利部门就案件的管辖、移送问题需要省专利部门进行指导的,应当递交书面请求,提出明确的指导项目和要求;省专利部门收到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省专利部门负责全省专利案件移送的登记备案。市专利部门处理结案后,应及时将案件的简要情况、处理决定书(或者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报至省专利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专利部门对全省专利案件的移送和处理进行监督,对于在案件移送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指出,责令有关部门改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苏省专利案件移送单

  附件.

  江苏省专利案件移送单

   

 

 

发明创造名称

 

专利权人

 

请求人

(举报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被请求人

(被举报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移送事项

 

 

 

 

 

 

 

 

移送材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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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方:

(盖章)

                                           

  注:本移送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移送方,一份存档。

  移送方联系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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