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江苏省专利实施资金(以下简称实施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创新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实施转化,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产业,促进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受理、公正立项、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将根据全省专利申请及产业发展情况,按年度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实行集中申报,集中评审和统一立项。
第四条 实施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并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各市、县(区)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本地区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利技术实施转化的开发费用补贴;
(二)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专利实施项目的贷款利息补贴;
(三)其它经批准用于专利实施的费用补贴。
第六条 资助的标准:
实施资金项目的资助额度视情况而定,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相应增加资助额度。
第七条 实施资金主要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中小企业或内资控股中小企业实施专利转化。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利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有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有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专利信息运用的专业人才队伍;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有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
第八条 实施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重点发展技术领域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实施后对所形成的产品或产业具有支撑作用且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
(三)无专利权属争议或其他纠纷。对省、市、县财政、科技部门已支持过的转化项目,省不再立项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本计划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专利权有效性证明,(专利登记薄副本复印件或最近一次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专利实施计划或方案;
(四)申报项目涉及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还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申报项目属于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中心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
第十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每年12月底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发布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当年项目申报指南的规定,填报《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和相应材料,于每年2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县、市知识产权局。
(三)各县、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组织人员进行初审,并将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汇总填写《申报项目汇总表》(两局共同签署审查意见),于每年3月30日前统一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县、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施现场考察;
(二)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于每年5月30日前研究确定年度资助项目和金额,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予以正式立项,原则上于每年6月份共同行文立项并下达资助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经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与省知识产权局签订《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合同书》(见附件),并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项目实施计划进度和资助经费用途抓好项目和经费管理。省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指导。各县、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项目实施的监管与指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实施成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资金所资助的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合同执行期间,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要求向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如项目实施不力,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将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如有挪用,一经发现,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将终止合同,并追回经费。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期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项目经费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第三方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合同书》的内容为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合同书》导致实施项目失败的,或者项目到期后拒绝验收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新的专利实施项目。
第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及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等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