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青岛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委)、节能办、有关企业:
为推动全社会节能降耗,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强节能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贯彻落实国家万家和省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有关要求,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节能办确定联合组织对交通运输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节能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我省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交通运输企业。
(二)检查内容
交通运输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主要包括:节能工作组织领导和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有关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能源计量和统计工作开展情况;淘汰制度执行情况;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节能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情况等。
二、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3、《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4、《山东省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
5、《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11号)
6、《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74号)
7、《运营性道路运输企业载客汽车燃料消耗限额》(DB37 839-2007)、《运营性道路运输企业载货汽车燃料消耗限额》(DB37 841 -2007)、《营业性海运船舶燃料消耗限额》(DB37 840-2007)、《沿海港口能源消耗限额》(DB37 838-2007)
三、组织实施
(一)检查时间自2012年11月5日至11月15日。
(二)此次检查由省节能办和省交通运输厅组成联合检查组,统一标准,分组实施。
(三)检查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和原始台帐报表以及现场查验的方式进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此次节能检查工作,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确保节能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被检查单位要认真对待节能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相关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三)节能检查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轻车简从,树立执法人员良好形象。
联系人及电话:
鲁杰:0531-85693126 18853111768
邮箱:lujie@sdjt.gov.cn
李瑛:0531-88551104 13953188807
邮箱:liy0700@163.com
附件:1、交通运输企业名单 2、交通运输企业基本情况表 3、交通运输企业节能检查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交通运输厅 省节能办
20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