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5    浏览次数:5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3〕50号)要求,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3日

江西省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工作,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了《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见附件),定于2013年5月至12月在全国试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3〕50号)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试行工作目的意义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职业卫生工作的基础。做好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及时、准确统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信息,掌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我省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提供科学依据。

  二、试行工作进度安排

  (一)动员与培训阶段(6月至7月)

  1.落实责任。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具体负责全省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组织或指导市、县两级安监局对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统计工作动员,布置工作任务和安排工作进度,明确统计工作有关事项和表格填报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要明确试行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于6月15日前向上级安监局报送联络人员名单和联络方式。

  2. 学习宣传。各级安监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充分认识职业卫生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企业广泛宣传职业卫生统计制度以及开展试行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企业了解试行工作的相关要求,增强做好统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试行工作顺利进行。

  3. 组织培训。在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省级安监局相关统计人员专题业务培训后,省安监局将组织开展中央驻赣、省属企业和市、县两级安监局相关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将对上述人员进行“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软件操作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二)数据收集与汇总上报阶段(8月至11月初)

  1. 收集数据。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收集相关统计数据。

  2. 填报基础表。企业通过互联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企业版)”,填写《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ZWA表),于10月31日前上报所在地县级安监局。没有上网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填报纸质的基础ZWA表。县级安监局审核汇总企业填报的基础数据,逐级汇总至国家安监总局。

  3.编报统计表。县以上安监局使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政府版)”,编制《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表》(ZWB1-ZWB4表),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安监总局。

  11月4日前县局报市局,11月7日前市局报省局,11月10日前省局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统计分析阶段(11月)

  省安监局对上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使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政府版)”,按照分析报告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于11月15日前上报国家安监总局。

  三、有关要求

  (一)各工矿商贸企业要按照《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的要求,认真收集相关统计数据,按时填报职业卫生统计基础表,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准确。

  (二)各级安监局要加强对此次试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工作进展,监督和指导企业圆满完成试行工作各项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有关科研单位参与试行工作,协助开展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工作。

  (三)省安监局将对试行工作适时组织检查,国家安监总局届时也将来我省检查。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联系。

  联系人:林刚  联系电话: 0791-85257063(带传真)

  电子邮箱:lg@jxsafety.gov.cn

 

  附件: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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