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信科技〔2013〕513号
自治区住建厅,各市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南宁海关各隶属海关,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定,确认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家企业技术中心为自治区新认定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授牌时间另行通知。对新认定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由主管部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意见》(桂政发[2009]105号)有关规定执行。
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按照管理办法加强建设和管理,技术中心经费实行收支独立核算,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发税[2008]116号)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手续。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
20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