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改环资〔2013〕101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环资〔2012〕1125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第二批节能评估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尽快组织做好本地区第二批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初审工作,并于2013年10月30日前将初审通过的节能评估机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我委。中央驻桂单位、区外机构和自治区直属机构可直接向我委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节能评估机构登记备案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1.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可到我委门户网站下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3.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或国家备案节能服务公司资格证明材料; 4.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简历,包括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技术负责人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相关业务的工作简历;5.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工作设施、设备目录清单;6.节能评估相关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7. 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各申请机构申报材料概不退回。
四、联系人及电话:江峰0771-2328395,唐志扬0771-2328015。
地 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11-1号广西发展大厦东楼2315室。
特此通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点击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