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1    浏览次数:1

沪价检〔2015〕7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范围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和方式
  此次检查由市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统一部署,市区两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根据管辖分工分级负责,垄断违法行为由市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查处。
  检查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具体工作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做好提醒告诫、约谈、重点抽查、归纳总结。检查全过程要落实日常巡查、价格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舆情关注等工作机制。
  二、检查时限和对象
  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立即开展为期半年(至2015年12月)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各区县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液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
  三、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检查对象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以下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四、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守土有责。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促改革、保稳定、安民心的重要措施,务必加强工作领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培训,领会政策。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于6月初组织各区县检查骨干开展药品价格有关政策培训,同时部署本市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具体工作。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组织本区县检查干部开展有关政策学习,深刻领会改革的主要内容、政策界限以及加强药品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意义,为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做好政策准备。
  (三)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做好前期的调查排摸工作,充分掌握本区县药品市场情况,要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特殊人群长期使用药品、血液制品、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反映集中的药品作为监管重点。同时各区县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
  (四)区分主体,提醒告诫。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善于运用提醒告诫制度,梳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主体类型,有针对地开展提醒告诫,解读药品价格改革政策,提醒经营者自主定价应当依法合规,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五)明确责任,加强巡查。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针对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巡查方案,明确巡查要求,落实巡查责任,提高巡查频次,加大巡查力度,实现巡查日常化,扩大检查影响力,打造监督检查常态化的执法声势。
  (六)注重宣传,正确引导。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在巡查、检查过程中,要积极向检查对象宣传价格法律法规以及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措施,及时澄清错误解读药品价格改革政策的虚假新闻或误导性报道,快速查处新闻媒体反映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七)重视举报,高效处理。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处理好投诉举报和政策咨询,耐心解释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努力化解社会疑虑和药品价格矛盾;要高度重视、快速办结药品价格举报案件,切实维护患者的正当权益。同时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八)搜集线索,及时上报。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在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检查中要查深、查透,不疏漏任何线索,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串通等垄断行为线索要及时上报市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
  (九)认真总结,按时报送。检查结束后,各区县物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认真研究药品价格改革后价格运行情况、价格违法行为特点趋势,总结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取得的成效、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总结报告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联系人:杜君毅,联系电话:18018882898,传真:54962810)。

                                    上海市物价局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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