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0    浏览次数:2

冀发改招标〔2013〕1478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工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水利)局、商务局,省交通运输厅厅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

  〔2013〕1284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工作方案》(冀政办〔2012〕9号)的部署和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工作方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商务厅

  2013年9月25日

关于贯彻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工作方案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原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并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采购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办法》,加快推进我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13〕12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工作方案》(冀政办〔2012〕9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统一规范和鼓励创新相结合、提高效率与确保安全相结合”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建立起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构成,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所有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

  二、建设模式和功能定位

  根据《办法》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一)交易平台。该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是为项目招标投标主体提供交易活动服务的信息载体,也是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的基础和前提。平台的建立应充分满足各行业、各领域和各类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专业匹配需要,并不断提高交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我省实际,全省各级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资规模大、日常采购频率高的招标人,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建设运营交易平台。一次性采购或采购规模小、采购频率低的单位,可选择使用第三方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为其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交易平台主要具有以下功能:一是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二是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三是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的监督通道等。各单位在交易平台建设中,应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在功能设置、技术标准、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办法》和技术规范,经检测认证并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注册登记后投入运营。交易平台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不得通过设置技术障碍限制或排斥符合技术规范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已经建成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改造,其中兼具行政监督功能的交易平台,应按照管办分开的原则,将交易功能和行政监督功能分由不同主体负责。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保密的信息。

  (二)公共服务平台。该平台是为交易平台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服务的枢纽,是为满足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鉴于目前省和各设区市均未单独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为避免重复建设,形成信息孤岛,更好地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信息集成,根据《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我省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各设区市、县(市)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全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各设区市、县(市)不再另行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一律借助全省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当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已经建成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具有部分公共服务功能的,应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改造,将其公共服务功能链接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一并为市场主体提供相应服务。

  全省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建设和运营,主要具有以下功能:一是链接各级政府及部门网站,收集、整合和发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市场监管和服务等相关信息;二是连接交易平台、国家规定的公告媒介,交换、整合和发布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信息;三是连接国家和省依法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四是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五是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监察所需的监督通道;六是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招投标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设置、安全保障、运营管理严格执行《办法》和技术规范,与全省各类交易平台和各级行政监督平台之间互联互通,经检测认证后投入运营,并不得具备交易功能。

  (三)行政监督平台。该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和电子政务建设,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采用自行建设或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督通道连接交易平台的招标投标项目或直接在交易平台中设置行政监督窗口等方式进行建设。行政监督平台要确定切实可行的行政监督方式和途径,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流程和监管要求等。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要根据《办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改造。行政监督平台已经嵌入交易平台的,应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允许通过检测认证的其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换信息。

  三、推进方式和实施步骤

  鉴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三大平台功能定位不同、建设主体不同,在推进工作中,坚持统分结合、分步实施。

  (一)组织调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赴已建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省市考察学习,借鉴外地做法和经验;深入省内部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行业部门,调查了解电子招标投标现状。通过深入调研,分析掌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需求。各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建设主体,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市场调研。

  (二)开展试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具备电子招标投标基本条件的市、县或行业进行试点,先行探索开展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三)编制方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委托咨询服务机构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编制全省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各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建设主体分别组织完成相关平台建设方案的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实施;行政监督平台建设方案,由同级工信部门审核后实施。

  (四)开发软件系统。根据编制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相关机构开发全省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软件系统。各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建设主体,可采用自主研发、政企合作或直接采购的方式,开展相关平台软件系统的开发和改造工作。

  (五)推动平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办法》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完成全省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协调督导有关市场主体和行政监督部门,搞好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依托省政务云服务中心统一部署和运行维护。

  (六)实施平台对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完成全省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的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对接,实现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各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建设主体负责完成相互平台之间的对接,并交换有关招标投标信息。

  (七)检测认证和试运营。根据国家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办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商有关检测认证机构,对全省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检测认证后试运营。交易平台建设主体商有关检测认证机构,对建立的交易平台进行检测认证并在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后试运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建立的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检测后试运行。

  (八)全面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联调联试,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以交易平台为基础,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以行政监督平台为保障,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络,实现全省范围内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

  四、工作要求和推进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多个领域,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综合指导协调作用,加强统筹规划和沟通协调,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协调工作,重点抓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和监督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在编制建设方案、建立共享机制、设置网络终端、实施平台监管等方面,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并加强对三大平台建设、运行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的监督。

  (二)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办法》规定和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我省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并对不适应电子招投标的规定进行清理。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整合功能,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数据统计、违法行为分析预警、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体系,促进以信息为基础的机制建设。

  (三)注重技术和机制创新。电子招标投标是成长性和创新性很强的新兴领域,不但新技术运用有很大空间,监管方式也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在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中,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实际,科学规划平台布局,合理配置系统设施,积极运用新技术,勇于探索新机制,推进我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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