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厂回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备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1-10-09    浏览次数:1

  冀财税[2011]13号

  关于大厂回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备案的批复

廊坊市人民政府,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大厂回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备案的请示》(廊政[2011]6号)收悉。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审定,批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省四厅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冀财税[2008] 72号)等文件规定,廊政[2011]6号附件《大厂回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请廊坊市国税局、地税局和大厂回族自治县税务部门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抓紧落实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市、县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支持与监督。

  附件:大厂回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大厂回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

  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自治县的民族优势,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冀财税[2008]72号),结合大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大厂回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

  一、实施税收减免的范围

  1.大厂县域内2011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2008年至2010年期间执行减免政策的企业。

  2.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在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内;矿山采选企业原则上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比例

  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省(含省本级)以下分享部分(40%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担。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省以下分享部分三年。对2008年至2010年期间执行减免政策的企业优惠期限延长至五年。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执行

  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方案经省、市政府审批后,具体企业的减税或免税,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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