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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8〕92号)规定,经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你地区 项目通过评审,现下达项目资金 万元(详见附表),列2159904款“技术改造支出”预算科目。
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纳入自治区企业财务信息快报编报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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