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村留地出让开发和返还房屋契税问题的请示》(台椒农税〔200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4号文件精神,出让该宗土地应按全部面积征收契税,计税价格以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
2.此种方式返还给村级组织的房产,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应依法征收契税。所返还房产计税价格的确定,凡有同类型房产销售价格可以参照的,以同类型房产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价格;没有所参照的销售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此复。
浙江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