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0    浏览次数:1

豫安监管〔2013〕10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实际,决定在全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工作

  我省自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以来,在帮助企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及时支付事故伤亡赔偿金、化解企业经营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全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在总结既往工作、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各方意见,将在全省组织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工作是根据我省高危行业企业风险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设计出相应保险产品、保险方案及配套机制,通过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加强事故预防,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好转。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冶金等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高危岗位积极参与投保(有关投保的具体方案和流程,请查阅河南省和谐安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相关资料)。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运用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责任保险机制,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全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是一次有益探索,有利于整合资源,统一工作要求,降低保险产品价格,提高赔付标准和赔付能力,保障参保企业的利益,进一步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构建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区域统保机制的积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切实保证统保工作有效实施。

  (二)做好宣传引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企业对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投入,安全评价机构应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列入安全评价内容之一;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缴存安全风险抵押金;已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在风险抵押金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应将风险抵押金退还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统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

  (三)加强沟通协调。统保各方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宣传培训、组织投保、保险理赔和事故预防等工作,鼓励高危企业积极参保。各有关单位要注意收集统保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做好反馈工作。同时,省安全监管局将建立动态的优化调整机制,不断完善方案,改进工作质量。

  (四)做好保险服务。保险机构应当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加大事故预防性投入,制定切实有效的日常防范宣传和理赔服务方案,积极参与事故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履行保险和赔偿责任,做到诚信服务、规范服务。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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