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购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17    浏览次数:6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支持干部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对以原有房改房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换购进的住房仍然办理房改房产权证的,契税征管按以下原则处理:购进的经济适用房中等同原换购房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换购房面积的部分,以相应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全额(不作任何扣除)计征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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