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第七届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6    浏览次数:1

  各市农委,有关厅(局)、院校、科研单位:

  为充分调动全省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不断提升农业产业科技竞争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第七届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表彰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与范围

  (一)奖励对象。主要奖励在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农业推广、科研、教学、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家庭农场等单位和个人。鼓励农业推广、科研、教学等单位围绕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加强协作攻关,创新推广机制,联合申报推广奖。奖励实行向基层倾斜的原则,鼓励基层农业推广单位直接或联合有关单位申报推广奖。

  (二)奖励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领域:(1)农作物、园艺作物、畜禽、林木、水产等优良新品种(种子、种苗等)推广;(2)农业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种养新技术、新模式推广;(3)粮油产品、园艺产品、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加工贮运等新技术推广;(4)农业标准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畜禽及水产病害防控新技术推广;(5)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业生态修复、循环农业与可持续发展、农业气象灾害防控新技术推广;(6)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和利用、农村水利、农业装备(设施)与农机化新技术推广;(7)农业投入品开发与利用新技术推广;(8)生物农业、智能农业等农业新兴产业技术推广。

  二、申报条件与评审标准

  (一)申报条件。申报的成果必须是围绕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在技术创新与推广应用过程中形成的新成果,已获得前两届农业技术推广奖、部省级同类成果奖励的成果不再受理申报,同时需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1、技术覆盖范围广。紧贴我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科技需求,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推广应用覆盖率高、辐射范围广,深受广大用户好评;

  2、推广应用效果好。主体技术推广应用后,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促进农业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效果显著;

  3、主体技术创新性强。连续推广应用两年以上,主体技术成熟、科技含量高,须有省辖市级以上农业科技或推广计划来源,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通过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或受委托)的成果鉴定(评价),验收或鉴定(评价)时间为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

  4、主体技术产权清晰。新品种、新机具须经全国或省级有关机构审定(鉴定),农业投入品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认定),主体技术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评审标准。奖励设一、二、三等奖,评审标准如下:

  1、一等奖:主体关键技术达国内领先水平,农民赞誉度高;增产增收效益极显著;推广组织方式先进,技术推广度高,年推广覆盖面达到全省适宜推广面的30%以上。

  2、二等奖:主体关键技术达国内先进水平,农民赞誉度较高;增产增收效益显著;推广组织方式先进,技术推广度较高,年推广覆盖面达到全省适宜推广面的20%以上或全市适宜推广面的50%以上或全县适宜推广面的90%以上。

  3、三等奖:主体关键技术达省内领先水平;增产增收效益显著;技术推广组织得力,技术推广度较高,年推广覆盖面达到全省适宜推广面的10%以上或全市适宜推广面的30%以上或全县适宜推广面的70%以上。

  三、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

  (一)主要完成单位。一、二、三等奖主要完成单位均不超过8个,前五个主要完成单位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行政机关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二)主要完成人。一、二、三等奖主要完成人均不超过25名,前10名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与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中完成人一致,并经本人签字确认,不得代替签字、盖章。完成人中县级(含)及以下人员占比不得低于70%,乡镇(含)及以下人员占比不得低于30%,前10名完成人中县级(含)及以下人员占比不得少于40%。完成人中公务员比例不超过10%,且排名须列第五名后,每个完成人在本届奖励中只能参加一个成果申报。

  (三)有关要求。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信息必须真实,由成果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出具承诺书,奖励证书将打印完成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奖励办公室在形式审查时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参评资格,在评审阶段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取消获奖资格。

  四、推广规模与效益计算

  应客观科学、实事求是计算推广规模和效益,应出具应用效益证明,测算办法参照《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效益计算方法》执行,并附具体计算过程,需提供成果应用单位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3份以上(县级单位申报的可由乡镇级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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