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湖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3    浏览次数:3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八部门《关于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471号)要求,2014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湖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4年湖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4620

附件: 

2014年湖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向污染宣战的号召,根据国务院八部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2014湖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宣传学习新《环境保护法》为契机,以“两高”司法解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为武器,强化责任、明确任务、齐抓共管、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为重点,大力实施全省环境保护“三大行动”,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为加快推进“五个湖北”建设和“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环境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饮用水源保护行动,突出抓好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

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坚决向污染宣战。在前两年排查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隐患排查。全面摸清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医药、化工、造纸、冶炼、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等重点行业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涵闸等重点污染源的风险排查和监督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帐和风险源名录,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全方位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整治,全过程实施饮用水源地、跨界河流交界断面等重点水域水质监测;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河流干支流沿线的日常监管,杜绝汛期前闸坝泄洪集中排放污水,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源安全。加大位于重点流域或水环境污染严重区域的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围绕确保南水北调一江清水送北京,重点摸清丹江口库区及汉江中下游水系基本情况、水环境质量状况、沿线河道涵闸分布情况和市政排污口情况以及沿岸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情况,全面排查直接向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排放废水的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一批严重污染的工业园区。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制定计划,限期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污染源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予以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口、违章建筑整治情况向社会通报,实行整改销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重点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强力推进重点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日常监测等制度,定期报告并如实公开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重点企业环保守法责任意识。

(二)开展空气质量改善行动,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是否根据本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武汉、宜昌、襄阳、荆州四市应在20146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其他城市应在201410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是否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是否组织实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是否推进位于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和兼并重组;是否落实城区严禁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和重污染型企业;是否统筹部署对辖区内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石油炼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及燃煤锅炉进行脱硫改造,对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脱硝改造,对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除尘改造;是否制定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等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是否提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等工作计划,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IV车用汽、柴油,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是否制定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是否组织对上述各项任务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按期完成。

加大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重点检查电力、焦化、水泥、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汽油储运销售业油气污染治理情况。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电力企业,一律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加强对本年度开始执行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监测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砖瓦工业、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水泥工业、电池工业按期执行新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稀土工业、橡胶制品工业、平板玻璃工业、火电厂按期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确保重点地区火电行业燃煤机组烟尘排放以及稀土、钒、铝、镁、钛、铅、锌、铜、镍、钴等有色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武汉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由各级人民政府主导,加强城乡绿化建设、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强化施工扬尘监管。推进网格化管理,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各自职能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回头看”,严防污染问题反弹。

在近年来集中整治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和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电镀以及医药制造行业的基础上,继续整治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污染,严防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反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看 “六个一律”整治要求是否落实到位;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是否符合要求;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企业自主环境管理和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医药制造行业重点看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否到位;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医药制造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群众反映的医药制造园区污染问题是否已经解决;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企业自主环境管理和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继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巩固整治成效。对停产整治企业,要严格验收标准,未经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对在建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得批准其试生产。

三、组织分工

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2014年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责任分工和督办落实。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等十部门为责任单位,省环委会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为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整治工作合力,确保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实效,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如下:

省环保厅负责省环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搞好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三大行动”(饮用水源保护行动、空气质量改善行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行动),坚决向环境污染宣战;加大现场检查和执法的工作力度;结合各部门职能细化任务分工,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环保专项行动重点工作信息、典型做法和经验,并及时报送国家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发改委负责将节能减排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将环境准入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对钢铁、水泥、电力、石化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出要求,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组织实施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提高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机动车尾气净化、重金属污染防治及污水处理等技术装备应用。严格节能评估审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开展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违规项目认定和清理工作,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有序推动城市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完善和落实综合性经济政策,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国家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落实配套资金。

省经信委负责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力度,将相关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检查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情况。严格水泥、铅锌、冶炼、农药等重点防控行业的准入管理,公布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推进钢铁、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加强环保设施技术改造;推进工业领域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开展焦化、煤化工、工业窑炉和锅炉清洁高效利用、煤技术推广应用和示范工程建设,减少煤炭使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落实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加快实施汞削减、铅削减和高毒农药替代清洁生产的重点工程,从源头上削减汞、铅和高毒农药等污染物排放。加强重点领域的资源综合利用。

省司法厅负责深入推进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环保法治氛围。继续以领导干部、环保执法、司法人员、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专项宣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制思维和法制方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能力,不断提高重点对象的环保法制观念。认真做好涉环境保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工作,为环境污染案件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切实加强环境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排查和化解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省住建厅负责城镇居民集中供热计量、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规划、建设、运行的监管,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和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和督办,并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设施建设和运行进行动态监管。促进各地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实施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减排成效。

省水利厅负责严格审批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科学调度泵站和涵闸,保证水流的正常生态下泄量,杜绝汛期前闸坝泄洪集中排放污水,维护生态用水安全。督促和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摸清汉江等重点具有饮用水源功能水系基本情况、水功能状况、沿线河道涵闸及市政排污口设置情况,加强汉江中下游等重点流域入河、湖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和整治力度,并对违法排污口依法作出处理,建立科学调度泵站和涵闸的工作机制,严防长期积累在水体的大量污染物突然排放,确保汉江中下游等重点流域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省农业厅负责依法管理农药、化肥、农用薄等农资的使用,负责畜禽、水产养殖的水污染防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和农用薄膜,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摒弃焚烧陋习,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重点摸清丹江口库区及汉江中下游等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情况,全面排查畜禽和水产养殖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省工商局负责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严重污染企业。严格规范涉重金属和医药制造等相关领域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程序,对“十五小”企业和“新五小”企业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政府决定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或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的,责令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已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定期复查,发现其非法从事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作用,及时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监管信息,健全和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和信用约束措施。

省安监局负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重点行业总体安全生产水平,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深化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重点对“三江”(长江、汉江、清江)、“两库”(丹江口水库、三峡库区)、“五湖”(梁子湖、洪湖、东湖、龙感湖、网湖)等重点流域沿岸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集中整治,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防范措施,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范和处置事故的能力。认真组织落实有色金属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摸清辖区内有色金属企业底数,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台账,切实消除氧化铝赤泥库以及易导致重金属中毒、有毒有害气体泄露场所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加强石油炼制、医药、化工等重点行业的危化品和各类尾矿库安全监管

省能源局负责制定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发展清洁能源具体措施,加大对燃煤电厂检查力度,全面掌握燃煤煤质情况,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继续推进火电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与联网运行,提高脱硫设施的投运率。重点检查、抽查小火电和企业自备电厂脱硫脱硝改造和运行情况,发现违规排放的坚决予以查处并督促整改到位。

同时,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指定一名联络员。要将环保专项行动重点工作信息、典型做法和经验,每月定期报送省环委会办公室。20141110日前,各相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省环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细化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层层建立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责任制,明确政府、部门的具体工作和责任。要建立专项行动考核制度,对各地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或约谈政府负责人,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整顿不到位和发生严重污染事件的地方,主要领导要承担责任。按照《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对不能尽职尽责,使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强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多种手段,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强化督查督办,加大惩处力度。各地人民政府要结合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监测情况以及2011年以来省级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企业情况,确定督查督办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要以“两高”司法解释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为法律武器,实施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行动,以“十个一律”的坚决态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对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一律公开曝光;二是新建项目未通过环评的,一律不得开工;三是在建项目环保设施未达标的,一律不得投产;四是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或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一律顶格处罚;六是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及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关闭取缔;七是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一律按日计罚;八是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一律立案查处;九是对环境监管不到位或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一律实行“问责”;十是对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一是建立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四部门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二是建立区域、流域联防联控协同监管工作机制,试行汉江中下游流域调水及沿线闸坝汛期泄洪预报预警等制度,对重点流域区域开展联合执法和异地交叉执法。三是建立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落实企业信息公开和定期报告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环境守法积极性和自主守法能力。四是鼓励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四)实施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12日至630日)

20146月底前,各地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本方案要求,确定整治重点,印发具体工作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71日至915日)

各级环境保护委员会集中对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和工业园区、汉江中下游流域、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医药制造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督查阶段(916日至1031日)

20149月底前,各地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对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201410月底前,国务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将对重点流域、区域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查。

(四)总结和信息公开阶段(111日至1130日)

20141110前,各地环境保护委员会相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向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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