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1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2日

  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十二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和实现2020年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目标的关键之年。2014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医改工作总体安排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深入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坚持以群众反映突出的重大问题为导向,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在用中国式办法破解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上探索湖北路径。

  一、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一)扩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范围。制定推进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在新增的15个国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和第一批20个试点县(市)的公立医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继续深化鄂州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二)推进公立医院规划布局调整。编制《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5—2020年)》和《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制订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将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优化结构布局,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到2014年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人社厅负责)

  (四)建立科学补偿机制。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补偿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要求的投入政策。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物价局分别负责)

  (五)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提高护理、手术、床位、诊疗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六)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不含中药饮片)要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集中招标采购。县级公立医院要按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加快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网上阳光采购。推进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部门、区域共享。坚决治理药品及耗材方面的商业贿赂。(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负责)

  (七)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试点县级公立医院推进编制备案制管理,实行总量控制。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在试点县(市)全面落实公开招聘、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依合同考核,以考核结果续聘晋聘,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在试点县级公立医院积极探索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提高医务人员退休后的待遇。(省人社厅、省编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八)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研究制定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政策。在试点县(市)探索实施县级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约束机制。严禁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九)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将医院的公益性质、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工资水平等挂钩。建立以社会效益、工作效率为核心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把医务人员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和患者满意度作为重要指标。(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加强医院管理。完善公立医院院长公开选拔聘用制度,实行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完善院长激励和约束机制,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探索建立院长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医院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以安全、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中心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探索实行总会计师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完善公立医院用药管理、处方审核制度。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和诊疗规范管理,加强医疗行风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负责)

  (十一)探索建立分级诊疗模式。制定分级诊疗办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在襄阳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每个市州确定1个县开展分级诊疗试点。鼓励和指导各地组建实质性医疗联合体。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按照分类指导、管理与技术并重的原则,安排58家三级医院对口支援78家县级医院,从二级以上医院派遣450名医务人员对口支援150家乡镇卫生院,促进优质资源有序纵向流动。研究完善方便流动人口参保和就医的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物价局负责)

  (十二)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强县中医院和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研究制定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加快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十三)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按照逐步放开、风险可控的原则,允许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全省市级以上城市设立独资医院。减少外资在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持股比例限制。坚持“非禁即入”,允许社会资本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清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下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公开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商务厅负责)

  (十四)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研究制定社会办医在人才流动、土地、投融资、财税、价格、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性政策,并向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投向医疗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倾斜,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完善按照经营性质分类的监管和评价政策,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执业特点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行业监管。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参与)

  (十五)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意见,进一步简化程序,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消除阻碍医师有序流动的不合理规定,完善鼓励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六)推动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支持武汉市社会办医国家联系点在人才流动、土地、规划和投资补助等政策方面探索创新,率先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在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推进政府办医院改制试点和国有企业医院改制试点。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省国资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参与)

  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十七)巩固提高基本医保覆盖面和保障水平。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合)率稳定在96%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政府人均新增补助4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2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研究建立稳定可持续、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全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和75%以上,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待遇水平。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完善管理服务,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参与)

  (十八)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全面开展总额控制的同时,推进总额预付与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按病种(分组)付费相结合的综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医保付费机制的整体功能。重点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和鄂州市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结算并拨付资金。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体系。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参与)

  (十九)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面落实儿童白血病等22种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3〕58号),推动城乡救助制度整合。继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60%。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间的衔接,发挥好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分别负责,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湖北保监局参与)

  (二十)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将城乡基本医保提高到市级统筹层次,推进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积极探索开展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服务。(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湖北保监局参与)

  (二十一)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研究制定鼓励健康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保经办。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积极发展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湖北保监局、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二十二)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湖北省非目录药品招标目录(2013版)。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二级医疗机构使用销售基本药物比例达40%—50%(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医疗机构达50%),三级医疗机构使用销售基本药物比例达25%—30%。有序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货款结算管理,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加大对配送不及时企业的处罚力度,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三)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建立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物的供应保障机制,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四)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对常用低价药品实行动态监测和综合管理。出台省级低价药品清单,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分类采购,医疗机构与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认定并直接挂网的生产企业进行网上交易。(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负责)

  (二十五)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切实落实用人自主权。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制度、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设立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项津贴。妥善解决基层超编人员分流和安置。(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编办参与)

  (二十六)继续抓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快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2014年实现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6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继续招录200名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七)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意见。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合格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落实村医待遇,确保乡村医生年人均收入不低于22万元,落实每个村卫生室补助基本运行费用3650元。研究制定提高偏远、艰苦以及少数民族等地区执业乡村医生待遇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同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计生工作者在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公民健康素养中的积极作用。(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负责)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二十八)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针对药品购销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九)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增强基层、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和保障能力。(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十)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开展药品价格信息监测,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做好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省物价局、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

  (三十一)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提高到35元,细化、优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注重服务效果。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完成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重性精神病人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283万人、80万人、172万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二)大力推进健康管理。在武汉市黄陂区等8个地区和单位推进省级健康管理试点。各市、州确定1个县(市)、各县(市)确定1—2个乡镇开展健康管理试点。构建以疾控机构健康管理中心为核心,二级以上医院健康管理科为骨干,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管理门诊为基础,健康危险因素干预服务为特色的健康管理服务体系。鼓励各地建立健康管理集团(联合体),探索引导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形式。推进商业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机构合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湖北保监局负责)

  (三十三)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行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开展居民健康卡发行与应用工作。2014年完成50%的区域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资源整合,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制定远程医疗服务配套政策,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面向基层、偏远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全省70%的县级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湖北保监局负责)

  (三十四)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制定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继续实施“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深化医学教育改革,继续实施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程、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等项目,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2〕51号),积极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各级政府对按规划建设和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研究实施县级公立医院专科特岗计划,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五)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由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医疗卫生综合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提高综合监督能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开展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和过度医疗等行为。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制定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指导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十六)加强科技和产业支撑。进一步加大医药产品研发的组织推进力度,重点做好基本药物品质提升和基本医疗器械产品国产化工作。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在基层的集成应用和示范推广。支持开展医改战略性、方向性、支撑性重大政策研究。支持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保健品等自主研发制造,推动一批量大面广、临床价值高的生物技术药物与疫苗、医疗器械提高产业化水平,扩大市场运用。(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十七)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开展“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和年度监测。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试点地区的监测、评估和指导。研究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导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将其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健全制度、狠抓落实。对各项医改工作任务要明确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认真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有序推进。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医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各项医改工作任务。要加强医改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大力宣传改革成效和典型经验,开展舆情监测,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支持军队卫生系统参与深化医改。(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法制办、省军区后勤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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