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商外合批字【2013】154号
南昌市外经贸委:
你委《关于江西省敏行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取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报告》(洪外经贸外经字【2013】3号)文收悉。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江西省敏行经贸有限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申请,从即日起,江西省敏行经贸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江西省敏行经贸有限公司承诺在注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若发生与其有关的外派劳务纠纷全权承担全部责任,如仍有其他遗留的外派劳务人员纠纷,请你委督促其解决。
特此批复。
江西省商务厅
20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