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等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9    浏览次数:2

沪财税[2015]4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转发给你们,请周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日

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铁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二、请有关省(区、市)财政、税务部门抓紧做好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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