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税[2015]4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转发给你们,请周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日
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铁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二、请有关省(区、市)财政、税务部门抓紧做好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