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近期,我省民间融资中出现了非法集资、高息放贷和暴力收贷等行为,个别小额贷款公司涉及其中,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高息放贷、暴力收贷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1号)和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印发的《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的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市场定位于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不得进行高息放贷、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小额贷款公司被认定为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责令小额贷款公司限期清退集资款,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申请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董事长、总经理和有关高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政府要切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协调指导工作,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防范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县(市、区)政府是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组织相关部门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认定查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账户、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认定高利贷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高息放贷、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强化行业惩戒制度,监督检查行业行为,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三、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专项检查
2014年7月21日至9月30日,各市(州)政府组织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全面自查。针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高息放贷及暴力收贷行为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行为。10月10日前各市州政府向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报送自查报告。在各市(州)政府自查的基础上,由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部分市(州)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情况汇总后报送省政府。
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