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9    浏览次数:2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促中心、市合作医疗事务中心: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原市卫生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沪财社〔2013〕4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将其有效期限延长至2017年1月13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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