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市开展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4    浏览次数:1

三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农牧局: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在我区开展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的通知》(宁价综发[2014]46号)文件要求,为使我市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工作有序推进,将这项利民、惠民政策尽快落实到位。现就我市开展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具体内容

  ㈠保险区域。银川市市辖三区,今年每区选择1-2个蔬菜生产的特色优势产业集中连片种植区,作为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推广点,今后逐步覆盖全市蔬菜生产基地。

  ㈡保险品种。确定我市本地生产且具有一定种植规模的日光温室、露地特色优势蔬菜,具体为:西红柿、辣椒、芹菜、茄子、青萝卜、茭瓜、大白菜、黄瓜8个品种,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增加其他蔬菜品种。

  ㈢保险期间。自投保蔬菜成熟采摘时起至采摘完毕时止。分批种植和上市的,分别规定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或一次性采摘完毕的,按实际采摘期或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月平均地头价。

  ㈣保险合同成本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农牧局根据被保险蔬菜的平均每亩生产成本(即每亩保险金额)和每亩产量,并考虑相关因素,合理确定被保险蔬菜的合同成本价。

  保险合同成本价=每亩生产成本(元)/每亩总产量(斤)

  ㈤保险费率。综合考虑基本蔬菜价格保险的保障程度、风险状况、损失情况、经营费用等多种因素,确定基本蔬菜价格保险品种的保险费率为8%-10%。具体品种的保险费率以保险合同为准。

  ㈥保险金额。投保蔬菜的保险金额为投保蔬菜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生产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和人工等成本,由价格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品种、不同种植方式具体确定。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㈦保费承担。根据上述保险金额与费率计算。为调动蔬菜生产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参保积极性,保费的80%由政府价格调节基金承担,20%由蔬菜生产投保人承担。保费的计算方法为:

  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8%-10%)

  ㈧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原因,造成上市的被保险蔬菜月平均地头价,低于约定的保险合同成本价时,视为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发生,承保机构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负责赔偿。

  ㈨赔偿处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保险设施蔬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保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总赔偿金额=保险金额×(1-保险期间月平均地头价(元/斤)/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本价(元/斤))

  ㈩责任免除。对投保人提供虚假销售记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保机构不负责赔偿;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承保机构均不负责赔偿。

  二、承保机构

  承办我市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必须具有在银川市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资格。承保机构所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并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经审批或者报备的条款费率。

  三、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㈠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投保人自缴部分,由开展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承保公司向投保人收取;自治区价调基金承担的保费补贴部分,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汇总承保情况,经各区价格、农牧部门核实后,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审核汇总后向自治区物价局上报。

  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承保机构。

  ㈢市物价局、财政局加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承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承保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理赔

  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承保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服务电话。投保人发生保险责任后,由投保人直接向投保的承保机构报案,承保机构要及时派人核实险情。一般赔案的处理,由承保机构会同三区价格、农牧部门进行查勘定损并制定理赔方案。查勘定损结束后,3日内将核定结果通知投保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投保人达成赔偿保险金额的协议后7日内,履行保险金额赔偿义务。保险赔款充分利用自治区政府直补农民“一卡通”系统进行发放,减少环节,提高理赔效率,坚决杜绝理赔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组织保障

  ㈠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是引导农民自愿参加蔬菜价格保险,防止菜农的生产收益因市场菜价波动而受损,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蔬菜价格的长效机制。三区要将开展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切实加强领导、细化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为了保障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工作有序开展,成立银川市“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副市长担任组长,市物价局和市农牧局牵头,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成员单位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三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按照季节和种植方式,从2014年10月份开始,先行以露地大白菜和日光温室蔬菜的辣椒、西红柿、茄子、黄瓜、芹菜等五个品种的冬春一大茬进行保险。从2015年4月开始对8个品种的露地菜进行保险。

  ㈡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会同农牧部门确定开展保险的区域、品种,核算参保蔬菜的生产成本和合同成本价格,确认承保机构,申请自治区及时拨付价格调节基金承担相应比例的保费。协调保险承办机构妥善处理保险理赔相关工作。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成本调查、定期监测、核实、汇总保险责任工作。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理赔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

  三区农牧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为投保人提供与被保险品种有关的生产技术指导。推荐责任心强、有一定经验的人确定为基本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地头价格采集人员。

  承保机构要做好蔬菜价格保险的宣传、承保和理赔服务;健全服务网点,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向种植户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建立保险业务台账,严格承保条件,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及时办理承保手续,报送承保明细汇总清单,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准确把握保险蔬菜价格风险状况,支付保险蔬菜地头价格监测人员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地反映投保蔬菜的经营成果和损益情况;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要迅速及时地做好理赔工作,公开理赔程序、张榜公布赔付结果。

  ㈢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价格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其重要意义、保险模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和保险主要条款等,提高广大农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为我市价格政策性保险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四)强化督查,确保落实。要加强对价格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切实将这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规、制度严肃查处。

  银川市物价局银川市农牧局银川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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