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正式启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系统软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10    浏览次数:2

闽国税函〔2006〕32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关于开展出口退税预警工作的通知》(进便函[2006]058号)精神,经省局研究决定,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我省自行研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系统”软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预警评估工作是出口退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打击骗税的重要手段。该系统软件的正式启用,不仅能够进一步加强日常对出口退税管理的分析、测算和监控,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而且随着退税预警和评估机制的建立,也将使我省出口退税工作的事前预测、事中审核和事后监控能得以提高,改变现有“就单审单”的管理模式,有效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所以,各地应高度重视预警评估工作,加强领导,分工协作,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明确职责、岗位、人员,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原则上实行三级管理。省局进出口处负责本省范围和本处所管辖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各县区市负责本县区市范围内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按季实施,并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本期预警分析结果和前期评估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进出口处。目前,各地退税部门应立即开展对本地区第三季度出口退税情况预警分析,并将第三季度预警分析情况、上半年已开展预警评估处理结果及各地退税部门设立的预警评估管理岗位情况、专职或兼职人员名单一起于2006年10月22日之前上报进出口处。

  各地在具体运行过程中有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进出口处联系。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分析和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分析和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在目前审核审批基础上,使我省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事前预测、事中审核和事后监控的能力得以进一步提高;使单纯“就单审单”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观;使预警分析和评估管理成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从而达到密切征退税机关关系、堵塞漏洞、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的对象范围:包括所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贸企业和生产企业。

 

  第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利用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综合征管数据等涉税数据,通过设置和分析有关指标,发现本地区出口货物的异常情况并采取处理措施,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出口骗税违法行为以及其它出口涉税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在一定的期间内出口、退(免)税等情况,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系统的审核、分析、确认、评价,并对一般涉税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过程,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

 

  第五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分析和评估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预警和评估工作)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各设区市税务机关由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查岗人员负责组织牵头,要建立畅通的上下联系渠道。

 

  第六条 省局利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组织开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系统》软件,该系统较充分地利用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相关电子信息、金税工程信息以及海关等部门提供的出口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人机结合、逐步推进,注重实效、重点监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定预警指标数值,选择部分重点行业和产品开展预警和评估工作。

 

  第七条 预警和评估工作除事前预警工作必须在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实时进行外,原则上按季度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地区的实施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季度。

 

  第八条 省局将对各地预警和评估工作的成效按季度进行考评,并定期通报考评结果。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分析



 

  第九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指标维护,即确定预警指标及指标异常的判定标准。目前,该系统已按总局确定的预警指标及指标异常的判定标准设定默认值,各地可在此基础上自行设定预警指标及指标异常的判定标准。

  二、预警分析,即按照判定标准筛选出指标异常情况(包括出口地区、出口商品种类),确定应发布的预警事项。

  三、预警发布,即向有关地区税务机关通报预警事项。

  四、预警处理,即有关地区税务机关接到预警后,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理措施,并反馈预警事项的处理结果。

  五、工作报告,即向上级报告本地区出口退税预警情况。

 

  第十条 合理确定预警指标是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的重要工作,目前我省所建立的指标体系主要分为事前预警和事后预警两大部分。

  一、事前预警指标体系

  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时,利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系统》设置的事前预警指标对申报数据进行分析,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提供可靠的依据,达到事前监督的职能。

  (一)出口企业逾期申报退(免)税

  该指标主要用于监控出口企业自海关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天申报退(免)税的数据。

  (二)非正常企业

  该指标主要是通过对已纳入非正常户管理的供货企业销售给外贸出口企业的货物进行监控,加强供货企业的出口货物税收监管。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

  该指标主要是通过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供货企业销售给外贸出口企业的货物进行监控,从而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出口供货税收监管。

  (四)列入黑名单企业

  该指标主要是通过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供货企业销售给外贸出口企业的货物进行监控,从而加强对供货企业的出口供货税收监管。

  (五)大宗出口货物敏感指标筛查

  该指标主要用于筛查大宗出口货物、敏感出口货物、敏感口岸出口货物、敏感货源地出口货物的申报退(免)税情况。

  (六)事前综合预警

  将事前预警的五项指标进行整合,仅适用于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一次性对出口企业申报数据进行事前预警处理,获得总的事前分析结果。

  二、事后预警指标体系

  该指标体系设置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共有(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商品出口额变动率、出口单价变动率、未申报退(免)税出口额比重)、外贸企业特有(换汇成本变动率、异地报关变动率、供货能力增长率)和生产企业特有(模拟税负、应退税额比重)等三类指标。

  (一)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

  该指标主要用于考察企业(全省或地级行政区)不同年度或同一年度不同时期出口异常增长情况。

  (二)商品出口额变动率

  该指标主要用于考察企业(全省或地级行政区)同一出口商品不同年度或同一年度不同时期出口异常增长情况。

  (三)商品出口单价变动率

  该指标主要用于考察企业(全省或地级行政区)同一出口商品不同年度或同一年度不同时期出口平均价格增长情况以及企业同一出口商品与本地区同类商品平均价格相比增长情况。

  (四)未申报退(免)税出口额比重

  该指标主要用于对企业(全省或地级行政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进行监控。

  (五)换汇成本变动率

  该指标主要用于考察企业某商品的出口换汇成本与本地区同一商品平均换汇成本以及本企业同一商品不同时期平均换汇成本差异情况。

  (六)异地报关变动率

  该指标主要用于考察企业是否就近报关,进货渠道是否正常。

  (七)供货能力增长率

  该指标主要是通过同期横向比较、年度纵向比较,分析企业出口货物的货源供应情况。

  (八)模拟税负(税收负担率)

  该指标主要是通过对出口企业模拟税负(税收负担率)的计算,分析其可能存在的异常情况。

  (九)应退税额比重

  该指标主要是通过对应退税款在免抵退税额中的比重计算,找出退税比重异常的企业。

 

  第十一条 对预警产生的疑点信息,经办人员应先进行初步分析排查,对每次预警分析结果形成书面分析报告,及时报送分管领导审阅并签发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本地区涉及的预警事项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控和管理,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调查,加强对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审核,核查其有关备案单证,深入了解有关出口业务交易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理结果。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对出口企业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根据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出口货物情况,对企业的退(免)税是否正常做出评价。在实施评估管理时,应根据出口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及退(免)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CTAIS征管软件、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及有关部门提供的电子信息等,运用科学的业务手段和方法,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具体可分为确定对象、审核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和评定处理五个环节。

  一、确定对象

  (一)对通过预警分析,相关指标异常的,可列为评估对象;

  (二)对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问题的,可列为评估对象;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交办以及兄弟单位提供线索的,可列为评估对象;

  (四)对在审核分析、约谈举证等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有问题的出口企业,可列为评估对象。

  二、审核分析

  (一)审核分析的项目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纳税申报、退(免)税申报、涉嫌骗税四部分。

  (二)评估人员对出口企业退(免)税行为评估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分析后,应形成评析底稿表述出口企业存在的疑点及结论,结论应有可靠的理论运算数据或其他证据予以支持。

  三、约谈举证

  (一)在案头分析的基础上,与审核分析过程中存有疑点的评估对象进行约谈,由评估对象自查并举证以进一步落实评析疑点及其他结论。

  (二)评估人员对被约谈人举证资料应作如下审核:

  一是真实性审核。审核举证资料是否为业务发生当时生成的,是否由业务发生相关岗位人员签字确认,评估对象内部传递生成的资料是否有连续编号并按序号依次处理,评估对象对外交易获得的资料记录是否齐全、章戳是否清楚等。

  二是政策性审核。对举证资料进行遵行性测试评估,核对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数据是否正确。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要分进口、材料保管使用、加工、产成品各环节的运作及核算、相关项目调整等方面实施全程遵行性测试评估。

  三是举证资料证明能力审核。举证资料、证言、疑点三者是否相符,前两者能否证明后者。

  (三)对举证资料、证言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可作为评估派生疑点及时增加到约谈内容中,以增加评估覆盖面和评估深度。

  四、实地核查

  对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自查后对疑点问题举证事实不清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评估人员可以进行实地核查。评估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依法定程序出示相关证件并形成工作底稿。

  五、评定处理

  经审核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后,评估人员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一)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骗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出口企业改正。

  (二)涉嫌偷、骗税的,将有关材料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三)对出口企业因信誉较差、管理混乱等原因,所提供资料不足以信赖的,写出书面报告,责成出口企业限期改正,建议征税部门调整相应类别,从严监控;

  (四)因出口企业涉及关联交易等原因需继续提供相应资料进行审核的,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重新搜集资料并进行审核分析;

  (五)属一般性违规违章问题,属于退税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属于征税部门的,应当转交征收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评估岗位。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经过以上五个环节实施后,评估人员应编写评估处理情况工作报告,及时报送分管领导审阅并签发处理意见。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为使预警和评估工作切实开展起来而不流于形式,各地应增设预警分析岗和评估管理岗,配备掌握较全面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和具有一定的数据统计分析能力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按时开展预警分析,汇总预警评估处理结果,编写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预警分析岗主要负责:

  一、按时开展事前、事后预警分析;

  二、对预警信息进行初步排查,判断是否应将其转入评估管理环节;

  三、及时下发预警信息,汇总预警分析结果;

  四、编写预警分析工作报告;

  五、针对本地区涉及的预警事项提出加强监控和管理应采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评估管理岗主要负责:

  一、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实施评估管理工作;

  二、编写预警评估处理情况工作报告并及时向预警信息下发单位反馈。

 

  第十九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系统管理员岗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系统》中的参数维护工作,其不得参与实施具体的预警分析或评估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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