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消费税)。这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进行公平竞争。
根据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并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以及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的期限
退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退库的时间要求。它包括企业的申报期限、外经贸部门的稽核期限和税务部门审核办理退库的期限。
(一)企业的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离境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按规定提供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凭证。因为货物报关离境往往是连续不断的,一天可能发生多次货物报关离境,每发生一次就申报一次,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简化手续,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提供退(免)税所需法定的凭证进行按月申报,一般在次月的10日前申报,原则上一个月申报一次,但一个年度结束后,出口企业必须把上年已做销售的退税资料在次年的3月底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手续,对于清算期内备案的单证不齐的应退未退税款,出口企业必须在次年6月30日前补齐单证,并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否则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上年度的退税申报。没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出口的,在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有关退税凭证后,按批或按月(季)申报。
(二)外经贸部门的稽核期限
外经贸部门的稽核部门,在收到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和申报软盘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核或处理意见。
(三)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的期限
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申报的经外经贸部门稽核的退税资料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填具《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企业提出的退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
出口退税托管贷款值得注意的问题
出口退税托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的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出口退税托管贷款在刚刚出现时,由于是以财政的出口退税为担保的,基于政府信誉,各家银行普遍看好这项业务,曾被称为"香饽饽",各家银行使出浑身解数抢夺客户。但从目前的出口退税现状来看,"香饽饽"已经变成了"烫手山芋"。山东省德州市2001年出口退税托管贷款开办初期,仅有l家企业办理此项业务;到2002年底,上升至16家,贷款金额达到8153万美元;而到2003年底,则又减至12家,贷款金额为6576万美元。从调查来看,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出口退税期滞后。由于出口退税期的不断变化,出口退税款迟迟不能到位,对出口企业尤其是对以出口为主的外贸企业来说,退税款被长期拖欠,企业资金无法正常运转,有的甚至只能靠银行借贷来维持,导致银行出口退税逾期,已经严重影响到银行的资产质量。
二、法律地位问题。从法律上讲,出口退税不是有效的担保,也就不具备抗拒第三方的功能。企业一旦破产或涉嫌偷骗税,这笔贷款就无法偿还。企业取得贷款后,如与第三方发生经济纠纷并诉诸法律时,该企业的出口退税账户可能被法院冻结,造成贷款无法偿还,使得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上升。
三、出口退税托管贷款期限短。出口退税托管贷款是企业凭有效的欠退税单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但按照国家规定,质押贷款最长期限是一年,虽然托管贷款是以税收作为担保,但由于目前退税款偿还越来越慢,从半年延长为一年,甚至超过一年。
四、利息偿还问题。利息部分由各地财政贴息80%,余下的20%由企业自付,但很少有地方财政能够拿出钱来为出口企业贴息。因此,银行担心贷款发放后会因利息问题而引发纠纷,从而增加不良贷款的比率。
五、退税证明出具问题。由于出口退税托管贷款需要提供有关部门的退税证明,而这项证明的出具有的是外经贸部门,有的是税务部门,有的是地方政府,标准很不统一,交易程序的复杂性使得银行对发放该项贷款态度谨慎。
为降低银行经营风险,保持出口退税托管贷款的可持续性,特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一、国家应加快退税速度。出口退税款的滞后已经严重影响到银行的贷款质量,只要政府能按时还款,银行的风险就会相应降低。另外,出口退税的实际额度下达后,要及时拨给企业,让企业对退税款的调度使用有合理的预期,减轻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
二、出口退税证券化。所谓证券化,就是政府对债权企业定向发行债券,企业可以拿这些债券去银行质押以获取资金,由于是政府发债,银行的风险相对减校另外,对出口退税证券化,可以规定一个偿还期限,这样,政府就可以有较充足的时间来偿还这些款项,既解决了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又化解了银行的风险。
三、规范出口退税托管贷款业务的操作。企业在申请该项贷款时,各相关部门应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环节。同时,银税之间要建立沟通机制,税务机关定期将欠、漏税企业名单向银行通报,银行在对这些企业发放贷款时慎重操作。而最高法院也应出台司法解释,使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能有对抗第三者的法律效力。
四、规范银行的贷款机制,规避信用风险。可采取封闭式的做法防范风险,即把出口退税托管贷款与该企业的新增业务联系起来,当出口退税托管贷款演变成不良贷款时,可由银行在其其他业务货款中扣除,从而将风险降到最低。
各个国度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各有千秋,下面列举几个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执行状况。
法国的出口退税政策
(一)主要政策内容
1954年法国率先实行增值税,在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的运作上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其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有: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用于抵扣国内销售发生的增值税,当一个企业因出口而存在抵扣不足时,一般采取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实行暂缓征税政策,出口企业全额免税购买。指出口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即予彻底免税,不征税也不退税。具体有两种方式:
(1)年度免税额度审批方式。该方式适用于大宗出口,而且出口实绩良好的企业。大宗出口的标淮由税务部门确定。每年年初,该类出口企业向所在地税务部门书面申请免税额度指标,税务部门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出口实绩确定企业免交税款的额度。经批准后,出口企业就有了一个经税务部门验证盖章的免税购买证明及免税证明批准号码,在一年内可以不交国内的销售增值税,而且可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自主办理免税购进出口货物。当出口企业向供货商购进货物时,只需向供货商提供一个有免税证明批准号码的购货函,供货商就可凭此函向出口企业供应免税货物,并相应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同时,供货商凭此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也可以不交纳此批货物的增值税。当供货商的进项税不足抵扣时,对超过部分应及时逐步办理免税申报或申请加加免税额度,也可向税务部门串请退税。
(2)逐笔审批免税额度方式。适用于新成立的企业或临时性出口的企业,该类企业根据已鉴定的出口合同逐笔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出口免税额度指标,税务部门按照出口合同成交金额确定免税额度指标,审批后,出口企业同上一类企业一样可免税购进出口货物。如果出口合同未能执行因此没有使用免税额度,或者需要用于另一个出口合同时,出口企业应及时向税务部门书面报告,并另行申请免税额度。对于过去没有出口实绩,同时税务部门对其信誉又缺乏足够了解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可要求信誉好的第三者对该出口企业提供出口免税担保。如果出口企业免税购进的货物出口转内销,则应由出口企业补交应纳税款。二是出口退税。指出口企业如果达不到第一种办法所要求的条件,又存在不足抵扣的情况,可申请出口退税。该办法的实际操作就是免、抵、退税,即对出口货物免征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以前各道环节应退的税款与内销货物应纳税款进行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再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按期办理退库。具体做法有两种:A、普遍退税。指出口企业以年或季为时间单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适用于出口少又不经常退税的企业。一年一退的企业,年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必须超过1万法郎,一季一退的企业,季度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必须超过5000法郎。B、专门退税。指出口企业接月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适用于出口较多的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填写退税申请书,并提供增值税*和出口报关单。
(二)防骗税措施
为避免拖欠应退企业税款,法国的税务部门一般是先办退税,后检查。如果一经检查发现企业有骗税行为,便加倍罚款,并追溯十年彻底检查,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西班牙的出口退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主要内容
西班牙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要内容与法国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是其在国家年度财政预算中对出口退税单列指标,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向各地方分配退税指标。出口退(免)的税种是增值税、关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西班牙规定了出口商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格条件,即年出口额在2000万比塞塔(折合1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商方可申报办理退税。对出口商,可以每月向当地税务代表处办理一次退税申请;对非专业出口商,则每年向当地税务代表处办理一次退税申请。企业办理退税时,需要填写固定格式的申报表,申报表的主要内容有:当期销售给国内、欧共体其他国家、欧共体以外国家的货物价格及销项税额,当期发生与上期结转的进项税额,抵扣计算后的应纳、退税额等,当时不必提供其他凭证。
韩国的出口退税政策
韩国出口货物退(免)的是增值税、特别消费税、酒税、关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一年办理两次,每半年又分为预定申报和确定申报。确定申报时可以对预定申报中有错误或遗漏的予以更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需要向期限所在地税务局填报税金汇总表,并提供税金计算书(相当于增值税专用*)和出口免状书(即出口报关单)。一般企业采取计算机申报,小型企业仍采用手工填报方式。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与使用国产原料生产的产品一样,采取先交税后退还的做法。
智利、阿根廷的出口退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具体内容
1、出口退税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所有的出口产品和服务。出口产品系指报关离境的产品,出口服务系指提供给非本国居民或外国企业并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如出口设计软件等。对出口产品和服务,不仅要退还其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所纳的税款,而且要退还其包含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所纳税款。
2、对退税人没有条件限制。本国纳税人只要发生出口贸易行为就给予退税。
3、计算出口退税的税率与征税的税率是一致的。智利的增值税税率为18%,特别消费税分别不同产品运用2.5-20%税率,共八个档次。阿根廷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8%,电力、天然气的税率为27%,其他国内间接税因各州自行制定征税税率,其退税率由税务总局按不同产品分别核定退税率。两国关税税率为0-20%。
4、企业在产品和服务出口后,凭进货*和报关出口单证向税务局和海关申请退税。智利除上述规定外,还有两项特殊规定:一是要求企业提供银行结汇单证(允许退税后180天提供);二是特许提前退税,主要是对某些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的企业。
5、设立专门的出口退税机构。智利、阿根廷上至税务总局,下至省、区及税务办事处都设立了专门的退税管理机构。
6、出口退税实行预算管理。两国对出口退税在财政上都单设预算科目,但是约束力不强。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智利、阿根廷的出口退税制包括3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值税的退还,二是其他国内间接税的退还,三是进口关税的退还。两国基本上都是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增值税的退还办法主要有2种:一是生产商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购进原材料、零部件时,原材料、零部件必须先纳税,待产品出口后,对其出口产品所含应退的原材料、零部件已纳税款先在生产商内销产品的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予以退还;二是对贸易商为出口而收购的产品,在收购时也必须先纳税,在产品出口后再按其进货*所列已纳税款直接计算退还。
其他国内间接税的退税,如果是生产商出口产品,可直接在生产环节免征。如果是贸易商出口产品,则也应在收购环节先纳税,产品出口后再退税。
进口关税分退税和保税两种方法:一是退税办法,即是对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按有关部门核准的出口产品中所含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比例和原纳税单证计算退还关税;二是保税办法,即企业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在海关办理登记,可先不纳关税,海关予以保税放行后,企业在180天内加工成品出口,海关根据有关部门核准的出口产品中所含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比例计算核销其保税数量。逾期不核销的,将予以严厉处罚。
马来西亚的出口退税政策
马来西亚出口货物只退(免)销售税、货物税、关税。生产商直接出口自产产品,免征销售税和货物税。生产商申报免税一年办理一次,需由财政部长审批,有效期一年。生产商办理免税出口时,需要向海关填报专门的免税表格,并提供出口销售*和出口报关单。
马来西亚鼓励生产商自营出口,但近几年来专门的出口商有增加的趋势。出口商主要是通过免税购买的方式出口,但事先需逐笔报批。具体的办理程序是:出口商先向海关提交免税申请,并填报专门的免税表格;经海关批准后,出口商获得许可免税购货的证明文件;出口商凭海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即可向生产商免税购进货物;出口商将货物出口后,填写一个专门的表格返回海关。如果出口商从中间商购买货物出口,则不予免税,而由出口商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台湾的出口退税政策
为扩大外贸出口,发展外向型经济,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台湾当局于1977年7月修正公布了《外销品冲退原料税捐办法》(以下简称《台湾出口退税办法》)。主要内容有:
(一)出口退税适用范围
台湾《营业税法》第七条第一款已规定外销货物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零,其出口退税措施在《营业税法》中已有详细规定,因此,《台湾出口退税办法》规定出口退税范围以进口关税、商港建设费、货物税、屠宰税等四种税捐为限,其具体内容是:在台湾凡产品业已出口,并将所得外汇根据《管理外汇法》结售或存入台湾当局指定的银行,经营出口的厂商可提出出口退税申请。将货物售予在台湾享有外交待遇的机构、个人而有外汇收入或其他应予退税的特殊情况台湾财政部核淮的,也视同出口处理,如果出口所得外汇低于出口原料的总价时,则不予受理出口退税申请,但四种例外情况:
(1)出口成品的离岸价格,不低于出口当时使用原料的离岸价格,且不低于其他厂商在同一地区的同类品质货物的价格;
(2)经台湾当局的外汇管理机构证明另有外汇收入,合计使成品的实际离岸价格高于其所使用原料的离岸价格的;
(3)因前批出口货物有瑕疵,由买卖双方协议,以后批货物低价折售或约定于此批货物离岸价格中扣除,以致于低报,经台湾贸易主管当局专案审批的;
(4)其他特殊情况经台湾财政部会商经济部专案核准的。出口厂商应按规定自起算日起于一年六个月内提交有关出口证明申报出口退税,逾期不予受理(但按规定免验进口凭证案件,应在出口后的六个月内申报退税)。已报运出口的货物因故退货复运回台湾,免征成品进口税及货物税,但出口时已退的原料税捐,仍应按原额补征。
(二)出口退税办法
根据《台湾出口退税办法》规定,台湾的出口退税分为定额退税和定率退税两种情况,主料于成品出口时,按所需原料数量计算应冲退税款;副料于成品出口时,按出口价格核定退税标淮,并依国税和地税所占比例分别计算应冲退税款。凡按照此规定计算的应冲退税款,如在台湾财政部会商经济部所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以下的,则不予退还。定额退税和定率退税由台湾财政部按下列规定制订的《定额、定率退税表》执行;(1)定额退税。根据台湾经济部所规定的原料核退标准,按平均出口完税价格先行求出每单位出口货物的平均可退金额,订立《定额退税表》,其计算公式为∶定额退税率=平均进口完税价格每单位用料量税率。(2)定率退税。根据台湾经济部所定原料核退标淮及海关经亦此类案件资料求出每单位出口货物的平均可退金额,再统计出每单位出口货物的平均FOB价格,计算出出口货物的从价退税额,订立《定率退税表》,其计算公式为:从价退税率=(类别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退税总额/类别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总数量) (类别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F0B总金额 类别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总数量)每单位成品出口F0B价格。此外,适用定额或定率退税的出口货物,如使用的基础原料台湾能够生产且数量足以满足岛内的需要,并能按议定价格充分供应,且品质符合需要的,必须以台湾生产的最基本原料为计算标准,免验凭证办理手续,其项目由财政部会同经济部具体协定。同时,出口货物所用基础原料系免税或内销部分的,如厂商再进口可用该项基础原料制造的中间产品或其代用品,台湾财政部会同经济部视其实际情况,降低该中间原料或其代用品的退税标淮或不予退税。出口厂商如符合台湾财政部规定的条件,且经其认为适当的,经查同期间平均无亏损、无违章漏税记录,其过去年度有亏损但已弥补的,其出口货物原料税捐准予出口厂商自行结报。
(三)防骗税措施
为防止不法厂商运用欺诈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税款,台湾当局规定记帐的出口货物原料税捐不能于规定期限内冲销的,应立即补缴税款,并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未补缴税款而擅自将进口原料或其制品内销处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出口贷款、进口鉴证及停止享受原材料税金记帐优待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