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安全稳定用电和亮化工作帮扶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2    浏览次数:2

冀发改能源〔2013〕148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定州市、辛集市发展改革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圆满完成省深化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安全稳定用电和亮化工作帮扶项目建设任务,现将《河北省深化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安全稳定用电和亮化工作帮扶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9月23日

河北省深化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安全稳定用电和亮化工作帮扶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为圆满完成省深化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安全稳定用电和亮化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规范帮扶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验收范围为2013年省深化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5000个帮扶村。

  二、验收标准。依据《河北省深化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帮扶村安全稳定用电和亮化工作实施方案》(冀发改能源〔2013〕818号)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

  三、验收分工。县(市)发改部门会同电力企业,对所在县(市)帮扶村进行逐村验收。市发改部门会同市电力公司对全市帮扶村进行抽查验收,抽查比例不低于15%,省发改委会同省级电力公司抽查帮扶村比例不低于5%。

  四、验收时限。2013年10月10日前,以县(市)为单位完成验收;10月15日前,以市为单位完成抽查验收,10月30日前,完成全省5000个帮扶村安全稳定用电和亮化工作验收任务。

  五、验收程序。省、市、县三级分别成立验收工作组,按照听取工作汇报、查验工程资料、现场检查和验收结论的程序进行验收。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民主一事一议结论材料、乡(镇)帮扶项目验收申请表(附表1、附表2)和各级部门验收情况报告为必查资料。

  (一)基层单位自查

  1.帮扶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要负起帮扶工作验收的主体责任,会同当地供电所、村“两委”和驻村工作组依据帮扶村安全稳定用电和亮化工作验收标准对帮扶村项目进行自查。自查不达标的要立即组织整改,重新进行验收。

  2.在自查达标的基础上,由村“两委”填写帮扶项目验收申请表,经驻村工作组确认、乡(镇)政府审核后,由乡(镇)政府向县(市、区)发改局提交验收申请表。

  (二)县级单位验收

  1.县(市、区)发改局审核乡(镇)上报的验收申请表,对符合验收条件的,会同当地县供电公司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通过的要限期进行整改。

  2.验收后,由县(市、区)发改局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市级单位抽检

  1.市发改委会同市供电公司对帮扶项目进行随机抽检,抽检不达标的,责令县(市、区)发改局和县供电公司立即组织施工整改。

  2.抽查完成后,由市发改委出具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省级单位抽查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对帮扶村进行抽查,抽查抽检的帮扶村省市不重复。项目验收结束后,通报帮扶项目完成情况,并向省基层办上报竣工验收报告。

  六、有关要求

  各级发改部门和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帮扶项目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和分工不打折扣保质保量圆满完成验收任务。要严格验收纪律,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不虚报瞒报,确保5000个帮扶村验收全覆盖。对验收质量不高、弄虚作假等违犯验收纪律现象,视情节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请示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等。

  要做好帮扶项目工程的收尾工作,对还没有完工的项目,加大督导协调力度,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要做好工程资料的整理工作,对亮化工作村民民主一事一议结论材料和乡(镇)帮扶项目验收申请表(附表1、附表2),以县为单位逐村整理,报市发改委备案待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