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8-10    浏览次数:1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在我国实行博士后制度是由著名物理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李政道教授最先向邓小平同志提出,并于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开始实施的。我省自1986年实施博士后制度以来,截至2015年底30年间,共计培养了4011名博士后,其中出站博士后2609名、现在站博士后1401人。全省现有经国家批复成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10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98个。2004年我省设立第一批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截至目前,共批准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127个。为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用好高层次创新人才方面的作用,推动博士后制度快速发展,我省2011年开始实施“博士后培养集聚工程”,对企业招收的项目博士后予以每人6万元的资助,截止到2015年底,共计资助317名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金额共计1902万元。

  2015年是我国博士后制度实施30周年,2015年11月30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博士后青年创新人才座谈会。同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为更好地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会议精神和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87号文件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省战略,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我省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明确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新方向、激发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新活力、拓展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新空间、营造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新环境。

  二、《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

  以解决我省博士后工作面临的难点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推进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健全以人为本的服务体系,增强博士后制度吸引力,推动我省博士后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三、《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年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数量稳定在350人以上,新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到2020年,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科研工作站分别达到125个和105个。到2020年,在站期间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企业委托研发任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超过50%。

  四、《实施意见》提出准确界定身份

  只有定位准确,才能有的放矢。为解决以往对于博士后研究人员身份界定不清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要通过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与设站单位的权利、责任、义务。

  五、《实施意见》提出提高培养质量办法

  改革完善制度,目的在于培育人才。《实施意见》提出,严把“入口”,要求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35周岁以下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设站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面试考核组,采取有效方法,确保招收环节实现择优选择。

  《实施意见》指出,要有效发挥合作导师在博士后培养中的作用,创新博士后培养方式方法,对博士后进行专题式、任务式培养,使其在实践中锻炼提高和快速成长。同时,要求设站单位要完善培养方案和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实施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设站单位的主体作用,明确设站单位在博士后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同时要建立对设站单位进行周期性动态评估机制,确保博士后培养平台有效发挥作用。

  六、《实施意见》提出支持创新创业政策

  引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创新创业,突出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实施意见》提出,允许非设站单位,经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依托重大科技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支持设站单位进行项目配套投入,自主设立的博士后科研项目经费用于科技研发的,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继续实施资助企业博士后政策并适当提高资助标准。

  《实施意见》指出,不断拓宽博士后参与企业创新途径,优先支持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获得独立招收博士后资格;优先支持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获得独立招收博士后资格。适当放宽二次进站人员的资格条件;支持国家级高新区申请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对于通过运行绩效评估的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适当资助。

  《实施意见》同时提出,实施博士后创新创业激励政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经同意可离开设站单位创业时,在规定时间内保留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并相应调整在站时间。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按有关规定享受转化收益。同时,引导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社会资金,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资助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七、《实施意见》提出的服务保障措施

  全方位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是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实施意见》,对博士后证书发放方式进行改革,科研流动站博士后证书由设站单位发放,科研工作站博士后证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外籍来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将按照在站时间办理。

  《实施意见》提出,要通过举办博士后学术论坛、搭建博士后和科技项目对接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科技成果与用人单位和市场的信息沟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科技创新、加速转化科技成果提供服务。并支持博士后发起成立学术性社会组织。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在出台人才安居政策时要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支持,鼓励地方和设站单位采取推进博士后公寓建设等多种方式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住房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聘职称的依据,出站博士后到我省所属单位工作后可以直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可使用现有编制和空余岗位以考核方式引进出站博士后人员,暂时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可申请特设岗位解决。

  《实施意见》同时提出,要建立辽宁省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由有关部门和具有代表性的博士后培养重点单位组成,进一完善我省博士后工作格局。并积极探索将博士后工作纳入到全省人才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坚持地方考核、部门考核和设站单位考核并举,形成推动博士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合力。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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