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机电产品进口的意见》的说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10    浏览次数:2

 皖商机电字[2009]17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对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机电产品进口的意见》(皖商机电字[2 0 0 9]9 7号)中的有关情况说明印发你们,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企业若有情况或问题,请随时告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鼓励机电产品进口的意见》的说明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鼓励机电产品进口的意见》的说明       一、进口机电设备生产线、整机、关键零部件等由省财政按每1美元给予不超过0.O 1元人民币的贴息支持,享受贴息的单位是指在本省工商注册的进口用户。由外省市企业代理进口的,进口用户不享受贴息支持。     二、外贸公司代理手续费由省财政按合同金额不超过0·5%给予补贴,是指在本省工商注册的外贸公司。     三、进口贴息与进口补贴同时具备的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四、进口合同金额与进口报关单上的实际金额不一致的,计算贴息补贴时以进口报关单为准。     五、我省企业采购进口设备的贷款担保最低优惠利率,目前为1.7 2%。     六、关键零部件是指生产线、整机中的核心部件。从国外进口普通零部件或作为售后服务的零部件不列入贴息补贴范围。     七、企业申请鼓励进口补贴资金时,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鼓励进口补贴资金申报说明表(见附件1);2、《鼓励进口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八、申请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 日至 1 2月31 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每年1月2 O日前,进口企业向所在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申请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每年1月3 1 日前各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报送申请材料。     九、每年3月3 1 日前,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尽快兑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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