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农业(农牧)局,厅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及7个配套制度、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文件登记证号为:JFS—2013—19004,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业厅政法处。
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同时,按规定探索其他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时,不得直接引用“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引用适用法律条款。
附件:1、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2、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配套制度
3、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河北省农业厅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1: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doc,
附件2: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rar,
附件3: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配套制度.doc
河北省农业厅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