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13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对注册在我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现将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申请和申报程序
(一)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范围按照财税〔2010〕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 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应向市商务委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具体手续参见《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合同认定须知》(附件1)。经认定的合同,市商务委在《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附件2)上盖章。
(三)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后,企业须持以下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
1. 《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中文翻译件;
3. 经市商务委认定盖章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四) 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应按规定填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申报表》(附件3)。
(五) 企业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认定金额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办理合同认定和申请免征营业税手续,经市商务委和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二、审核和管理程序
(一)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财税〔2010〕64号文件及本公告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二)市商务委与市地税局联合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主管地税机关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工作加强管理。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合同认定须知》
2.《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申报表》
二 ○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