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防办关于开展本市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6    浏览次数:1

沪民防〔2015〕71号

各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结合上海市人防工程设计行业实际情况,现就本市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受理权限的规定

  (一)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乙级。

  (二)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可承担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三)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可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各类人防指挥所)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二、本市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的许可及管理

  (一)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管理按照《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执行。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受理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申请,具体办理要求详见附件1。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政策过渡期。

  在政策过渡期内,注册地在本市的设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业务的,应当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报送国家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证书等相关信息。注册地在其他省市的设计企业,另需附加报送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将于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民防网站上对已核准资质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2017年1月1日起,根据国人防〔2013〕417号文规定,无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的设计企业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业务。

  (三)注册地在本市,已取得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设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应当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报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资质证书等相关信息。注册地在其他省市,已取得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设计企业,除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报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资质证书等相关信息外,另需报送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将于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民防网站上对已核准资质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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