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集中宣讲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21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安监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集中宣讲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3〕8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决定》和《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安[201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宣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基层、深入企业集中宣讲《决定》和《实施意见》精神与具体要求,督促各类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认真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基础建设,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进一步预防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集中宣讲时间

  2013年6月-11月。

  三、宣讲主要内容

  (一)《决定》和《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内容概要、基本特点及重大意义;

  (二)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三)安全培训责任体系的主要内容;

  (四)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师傅带徒弟等安全培训制度;

  (五)安全培训违法处罚和“三个一律”责任追究制度;

  (六)企业安全培训经验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例分析。

  四、重点宣讲对象

  各类企业从业人员,重点是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干部、专(兼)职教师和安全中介机构相关人员。

  五、组织形式

  (一)各级各类安全培训班安排专门课时宣讲。从现在起到11月底各级安监局、安全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安全培训班,都要安排不少于2个课时,对《决定》和《实施意见》以及各地的具体规定,进行专门宣讲。

  (二)积极组织辖区内高危企业进行专题宣讲。各级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内所有高危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员工,进行集中宣讲。可以分行业、分企业进行,也可以合并安排。

  (三)组织宣讲团进行巡回宣讲。各级安监局要组成由负责培训管理组织的干部、培训机构负责人、优秀教师、安全生产专家、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宣讲团组,集中一段时间在辖区内相关单位特别是高危企业进行巡回宣讲。根据工作需要,可按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专业类别,分别成立宣讲小组。

  (四)省局组成宣讲团联合省属企业进行重点宣讲。省局宣讲团由分管安全培训负责同志、承担安全培训管理的处级干部、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优秀教师组成。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安监局统一编制宣讲提纲,制作课件,确保宣讲的政策性、针对性与实效性,省局宣讲提纲附后。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细化责任,周密安排,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地区集中宣讲活动扎实开展;要将集中宣讲活动与实施中小企业安全培训援助工程结合起来,指导帮助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和安全培训机构签订安全培训服务协议;要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联系,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大力营造重视、关心、支持安全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边讲边改、务求实效。对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和安全生产任务重、人员较多的企业,要主动送教上门,就近定点集中宣讲,宣讲活动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要结合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实际,结合生产安全事故案例,采用研讨式、互动式、模拟式等多种宣讲方法,增强宣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防止空谈大道理;要将集中宣讲活动与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举办有关人员安全培训班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宣讲开展安全培训调查研究,正确解答宣讲对象提出的问题,解疑释惑。

  (三)总结经验、推动工作。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及时对本地区宣讲情况进行统计汇总(详见附表)。集中宣讲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活动成效及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对下一步安全培训工作提出对策建议。省局将把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考评,并推报若干优秀组织单位给国家总局表彰。

  附件:1.关于安全培训《决定》和《实施意见》的宣讲提纲

  2.《决定》和《实施意见》集中宣讲活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doc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17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