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及发明专利授权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8-16    浏览次数:2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专利和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或获得奖励。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 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省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发明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 专利申请费资助金额:发明专利申请费(维持费除外),实审费;实用新型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第五条 发明专利授权奖励金额5000元/件。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科技局报送下列资料:

  1、《顺德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或《顺德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该申请表在市专利协会领取,联系电话:2639454,2639464)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各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账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发明专利费用资助,需提供广州代办处开具的缴费收据和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

  3、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居住证明。

  第七条 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在获得《专利证书》后二个月内,持该证书及专利权人情况的有关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居民身份证、本镇区工业办证明)申请奖励。

  第八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科负责专利资助申请材料和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材料的审批,对符合申请资助和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即予受理和审批,办理付款。

  第九条 顺德市专利申请资助和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的受理地点:顺德市大良新区德民路政府大楼西五楼市科技局知识产权科,受理时间:每周二上午9:00~12:00。电话:2830389,2830392,2830393。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顺德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008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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