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调动本市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各类单位,以及在本市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可依本办法申请费用资助。
第三条 申请费用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各级政府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以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 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两项,并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资助。
第五条 费用资助,采用全额资助、匹配资助两种方式进行。凡属市直的单位及其干部职工,由市专利办公室给予全额资助,并在本级科技三项费用中拨付,据实列支;凡属各市、区的单位和个人,先由各市、区专利管理工作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再市专利办公室给予各市、区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已经资助费用50%的匹配资助,并在省的匹配资助费用中列收列支。
第六条 单位、个人申请费用资助,应向专利管理工作部门领取、填报《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各市、区申请费用匹配资助,应向市专利办公室领取、填报《发明专利费用匹配资助申请表》,并提供费用资助的收款收据。
第七条 申请费用资助,应向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费收据复印件,并提供收据原件以供核对;单位收据原件如已报销入帐的,可以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三、个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所在地居住证明。
第八条 申请费用资助提供的材料、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否则追回资助费用,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