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实施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预核定调整的条件
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增减数超过原预核定时认定失业人员25%以上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申请认定的当月调整预核定并通报同级国家税务机关,年度内以后月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调整。
二、戳记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减免税时,须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栏目中加盖戳记。戳记应载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减免税起讫年月(手填年月数字的,应当为汉字大写: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