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专利和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和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受到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条件,并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和获得发明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 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以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项给予5000元资助。
第五条 佛山市专利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批佛山市直、石湾区、城区,各县级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各市费用资助申请,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付款手续。
第六条 申请专利费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相应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账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广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4.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本地身份证复印件或在本地的居住证明;
第七条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申报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相应专利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授权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非哟收据复印件;
5、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本地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根据《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对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和实审费由省资助50%,其余50%分别由申请人所在市提供资助。各县级市要指定相应的资助办法并由各专利管理部门每季度向佛山市专利办公室呈报《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明细表》,佛山市专利办公室负责汇总,上报和领取省知识产权局提供的50%资助。
第十条 佛山市专利办公室每季度向佛山市财政局提供市直、石湾区、城区发明专利实际发生数的专利申请费、实审费和专利授权的有关凭证,佛山市财政局根据实核拨所发生的申请费、实审费的50%和专利授权每项5000元的资助费。
第十一条 佛山市专利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资助总额于每年10月底提出下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