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8-16    浏览次数:1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或衫 新型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鼓励本市各县、区制定本地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政策和计划,资助的对象和范围由各县、区依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 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 费用资助的范围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以及发明专利的实审费,以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第六条 资助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年度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中予以核拨。

  第七条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费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3、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的首页复印件;

  4、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在所在地的居住证明。

  第八条 每年的6及12月份为本市专利资助费用申请的受理时间。

  第九条 各县区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审批;市直有关单位的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直接报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8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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