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8-16    浏览次数:2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发明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 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以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第五条 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根据市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资助总额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可视当年经济和科技发展状况调整资助范围,资助总费用控制在年度资助总额范围之内。

  第六条 申请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的首页复印件;

  4.个人申请的不定期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的居住证明。

  第七条 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即予受理和审查,办理付款。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2008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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