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8-16    浏览次数:1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 费用资助的范围: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按100%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按50%资助。以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年度资助总额制定年度资助计划,资助总费用控制在年度资助总额范围之内。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受理本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申请专利费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的首页复印件;

  (四)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的居住证明。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即予受理和审批,办理付款。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当地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政策,资助的对象和范围由各地政府及其部门依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对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2008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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