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自贸试验区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承诺备案制试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3    浏览次数:1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上海市质量技监局自贸区分局: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国质检通〔2013〕503号)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质监改革下一步创新举措的报告》(沪质技监综〔2014〕588号)有关精神,我局本着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原则,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以下简称C标志)改革试点。

  一、目的

  为了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转变政府职能,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施C标志承诺备案制试点。

  二、范围

  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采用主动自我承诺,并向计量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使用C标志的定量包装生产企业。

  三、具体实施

  企业自愿按照C标志使用的相关规定自我声明、自我承诺、主动备案,计量行政部门对企业有关信息进行备案和公示后,企业自主使用C标志(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

  工作分工为:上海市质量技监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整体试点工作的统一组织推进,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指导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自贸分局)和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新区局)在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试点施行C标志承诺备案制;市质监局自贸分局负责注册地为自贸区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的C标志备案、公示工作;浦东新区局按照自贸区扩展区域内质量技监工作事权划分的要求开展企业的C标志备案公示工作。

  四、其他

  C标志使用企业不愿采用主动承诺并备案的,相关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对企业的考核。

  C标志承诺备案制于今年三季度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试点改革,试点周期为半年。请市质监局自贸分局和浦东新区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落实改革试点措施,完善工作流程,加强事后监督,做好试点效能统计并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制度。在试点改革成熟的情况下,经市局同意,将在浦东新区发文推广试点工作,为全市推广积累经验。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企业承诺备案制试点方案》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7月3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