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委、农牧局,银川经济开发区、宁东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精神和《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暂行办法》(宁科工字〔2013〕12号)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以下简称后补助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重点领域
(一)能源化工:煤炭高效开采、发电和清洁综合利用,煤化工、石油化工及其高端产品关键工艺技术研究转化,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
(二)材料产业:稀有金属材料、铝镁材料、建筑材料、炭基材料、光伏材料、纤维材料、毛纺织材料等传统材料和新型材料关键工艺技术。
(三)装备制造:高档数控机床、起重机械设备、自动化成套煤矿机械、智能制造装备、智能仪器仪表、新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轴承、铸件、轮胎、农业机械、医疗器械、节能环保装备、装备再制造等关键工艺技术。
(四)生物技术:菌种培育与发酵工艺,农业、食品、医药等领域生物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五)信息技术:软件开发、动画动漫制作、无线通信、嵌入式系统、云计算、物联网、现代服务业信息化等技术。
(六)农产品加工:乳制品、葡萄及葡萄酒、清真牛羊肉、枸杞、豆制品等各类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产品、工艺。
(七)资源环境:“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先进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产品与服务。
二、申报的项目类别
(一)新产品开发类项目
企业自主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创新方式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者较原有产品在性能、功能等方面明显改进的产品,已经获得相关凭证(新产品证书、检测报告等),并开始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新技术研发、新工艺应用类项目
企业自主研究开发在工艺路线、加工方法等工艺流程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比原有工艺有明显改进、创新的先进性及实用性的工艺技术,已经通过相关验证并取得相应凭证(成果鉴定、检测报告等)
(三)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
企业通过技术交易合同购买或者与科研院所、高校联合开发科技成果,成功实现产业化,并已经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有产品准许生产和销售收入凭证。
(四)国家级科技项目和标准制定类项目
企业承担的国家973、863、创新能力建设等国家级科技创新项目,并在2014年通过国家验收的项目;经认定的由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项目(2013年、2014年认定)
三、申报项目的要求
1、后补助项目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发、产学研合作等形式进行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标准研制、成果转化等项目,经过科技厅备案并且已经实施完毕,取得验收、检测、鉴定、认定、经济效益等证明凭证。
2、申报的项目完成时间必须是在2013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完成时间以最终完成凭证(成果鉴定、新产品鉴定、行业检测报告、生产许可、第三方验收证明等凭证)日期为准。
3、申报项目为未获得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过的项目。
4、后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自治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四、申报材料
1、《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补助项目技术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
2、 企业项目研发经费归集报告和项目完成年度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企业自行归集研发费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研发费用中间接费用要合理分摊,要严格区分研发费用和生产费用,和项目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对用于生产的设备不得计入研发费用,与研发有关的生产设备应当合理分摊,专门用于研发的非一次性设备应当合理分摊折旧费用。
企业自行归集研发费用应由企业财务人员和科研人员充分沟通、核对进行归集,避免多记或漏记影响费用的真实、准确、完整。企业申报项目的研发费用如已经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统计填报的,按照税务部门确认文件为准归集。
企业归集研发费用,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宁科政字[2010]99号)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申报项目经审批立项后,在审计机构对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进行审计确认过程中发现虚假事项,将取消企业后补助资格。
3、 该项目完成证明附件(至少提供以下二类之一):
(1)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产品证书、软件著作权、新药证书、行业检验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市级以上验收证书等可以证明项目完成的凭据。
(2)科技查新报告、项目技术专利证书、技术标准、学术论文等技术证明材料,同时附加生产销售凭据或用户使用(验收)报告。
五、申报流程
1、各市县区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分别提交至纳税所在地科技局、财政局,再由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上报自治区科技厅(纸质一式3份加电子版)、财政厅(财政厅只须提供各市县上报文件和项目电子版)。涉及农产品加工、生物技术等领域的项目也可按照行业向所在地农牧局、工信局,发改委申报,有关部门将申报项目汇总后统一报送所在地科技局,再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最终将申报材料上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2、银川经济开发区、宁东基地的企业将材料报至管委会,由管委会审核后分别报送自治区科技厅(纸质一式3份加电子版)、财政厅(财政厅只须提供各市县上报文件和项目电子版)。
3、自治区级企业直接向科技厅、财政厅申报。
4、申报材料同时上报电子版,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马春骥,申利忠 0951-5032564,5026942
附件:
1.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补助项目技术总结报告:nload="javascript:if(this.width>screen.width-333)this.width=screen.width-333" border="0" onmousewheel='return img_zoom(event,this)' alt="" src="http://www.1633.com/policy/uploads/allimg/150422/1010413196-0.gi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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