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
为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鼓励大中型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按照《湖北省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要求,我厅拟组织认定第三批湖北省创新型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按照《湖北省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关于“省创新型建设试点企业验收合格即认定为湖北省创新型企业”的规定,此次“湖北省创新型企业”认定,将从第一批省创新型建设试点企业验收合格的单位中认定
二、认定程序
(一)各市、州科技局、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内第一批省创新型建设试点企业验收合格的单位填报《湖北省创新型企业申报表》,完善有关资料。
(二)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授予湖北省创新型企业称号。
三、支持和激励政策
(一)优先推荐省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
(二)支持具有较好基础和条件的创新型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制定产业技术路线图,并重点支持联盟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三)优先推荐创新型企业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和企业重点实验室。
(四)优先向科技部、省委组织部推荐创新型企业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列入国家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省级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四、其他事项
获得湖北省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年一季度应向省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有关企业科技创新进展报告和企业发展简要信息。
湖北省创新型企业称号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创新型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请各有关单位于2014年8月30日前,将湖北省创新型企业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光盘报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孔庆成 黄旭林
联系电话:027-87135835 027-87135863
电子邮件:huangxl@hbstd.gov.cn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