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24    浏览次数:2

赣科发政字〔2013〕105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为充分发挥软科学研究在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决策支撑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全省软科学研究水平,加强软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制定了《江西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6月13日

  附件

江西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软科学研究在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决策支撑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全省软科学研究水平,加强软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是指依托全省党和政府研究咨询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而组建的软科学研究平台。基地的具体要求是拥有稳定且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研究人员有较为丰富的软科学研究经验、研究实力强、能够高质量完成各类战略研究以及相关调研任务。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按照“项目、人才、基地一体”的指导思想,以服务科技管理决策需求为主要宗旨,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为引导,聚集和培养软科学研究人才,形成特色和优势明显的软科学研究团队,围绕全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开展软科学研究,为各级政府各类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课题研究。面向科技管理决策需求,围绕软科学研究基地的特色研究方向和重点研究领域,针对全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和开展高水平的软科学研究;并积极承接有关重点、热点与难点问题的应急性研究任务。

  (二)决策咨询服务。通过课题研究和软科学信息资源的开放性平台,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决策咨询服务,提高针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智囊库”。

  (三)人才培养。广泛聚集相关领域的研究力量,稳定一批高水平软科学研究专家,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软科学研究团队。

  (四)学术交流。积极开展学术沙龙、专家研讨会等研究交流活动,打造开放式的软科学研究网络,成为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平台。

  二、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按照公开、自愿原则自主申报。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软科学研究与管理能力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研究基地的依托单位,向江西省科技厅申请共建软科学研究基地。

  第六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由江西省科技厅和基地依托单位共建,以依托单位自建为主。

  第七条  申报软科学研究基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软科学研究领域及研究方向,特色突出,在优势领域和方向,至少拥有1-2名学科带头人。

  (二)有较强的软科学研究实力,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并在国内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声誉,取得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其中一些已被省委、省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决策应用,取得显著成效。

  (三)有较稳定的软科学研究团队、在国内颇具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术梯队。基地负责人(基地主任)曾主持过省级及以上软科学研究项目。

  (四)至少有一家省直职能部门作为自己密切联系的合作研究及成果应用单位;联系省科技厅的基地在建设期内要安排1-2名人员参与省科技厅的有关科技管理工作。

  (五)有科学的发展规划、切实可行的措施和规范的管理规章制度。

  (六)具有开展科研活动所必备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基础条件。

  (七)有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经费保障。

  第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省内外专家对依托单位的软科学研究基地进行答辩评审,并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审核确认。

  三、基地管理

  第九条  江西省科技厅软科学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审批省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计划项目、组织软科学研究基地的申报受理、专家评审、检查评估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依托单位负责组织软科学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和具体建设实施、管理工作,制订并落实软科学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建设规划,为软科学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工作条件,并对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给予1:1的经费配套,定期向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管理部门报告软科学研究基地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其主要职责为: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兼职研究人员聘任、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落实、运行经费筹集与使用管理、向依托单位和江西省科技厅软科学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建设周期3年,省科技厅第一年资助10万元的项目经费,第二年起视建设情况资助5-15万元的项目经费。研究基地重点围绕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软科学方法与应用等方向进行培育和建设,并根据全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决策新需求适时调整培育重点。

  四、项目和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江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中设立省软科学研究基

  地建设计划项目,基地研究人员均可申报,选题必须在基地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的范围内确定。

  第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应把承担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产出针对性、时效性强的高水平软科学研究成果及推广应用作为基地建设的主要任务。积极承担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研究项目,以及国内外其他经费来源的项目。

  第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应积极为各级各类决策机构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软科学研究报告。

  软科学研究基地每年须向省科技厅至少报送一份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软科学研究主报告和3万字以上的应用型对策总报告,研究成果获省领导肯定、批示或被厅局采纳,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科技厅。

  软科学研究基地在每个建设周期须在各自研究领域内完成5项以上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创新性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取得的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研究报告、交流材料等)发表时,应将研究基地作为署名单位(之一);由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课题研究所取得的著作、研究报告类成果和发表论文,须在著作、成果和论文封面显著位置注明“江西省软科学研究基地项目”。

  五、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各依托单位要加强对软科学研究基地的指导、检查和协调,积极解决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江西省科技厅软科学管理部门定期组织软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运行情况检查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软科学课题研究成果及被采纳情况;

  (二)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

  (三)对外开展咨询服务情况;

  (四)学术会议组织情况。

  软科学研究基地在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建设周期。

  第十九条  对未能通过评估的软科学研究基地酌情采取减少立项、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基地资格等手段,达到“以评促建”、保持软科学研究基地创新性、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目的。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出现以下情况,将予以取消资格并进行通报:

  (一)研究基地依托单位未能有效履行建设职责,研究基地建设的保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基地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出现重大变化,不具备继续完成基地研究任务的能力;

  (三)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

  (四)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政规定;

  (五)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依托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江西省科技厅软科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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