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

发布日期:2011-08-16    浏览次数:1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当地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政策,资助的对象和范围由各地政府及其部门依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本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资助总额制定年度资助计划,资助总费用控制在年度资助总额范围之内。

  第七条 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专利登记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专利登记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代理费。以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第八条 申请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或专利事务所开具的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的,票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广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的首页复印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授权通知书和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的居住证明。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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